【劳工法例】辞职后不获公司派花红? 先要睇清雇佣合约相关细则
不少公司会在4月尾发放花红,但近日有网民指计划在月初辞职转工,却又担心会否因此失去花红。虽然不少网民批评事主的做法不智,但这代表他真的不能获发花红吗?
早前有网民投稿至facebook专页“奴工处”,指:“合约写到明有花红,但就冇写会派几多,正常就四月尾派,最近收到另一份工offer,如果我而家递信公司有冇权唔出花红?”
此帖吸引不少网民留言分享见解。不少人指,获公司发放花红后才辞职是一种常识,亦有网民指事主的公司很大机会不会给予花红,但也有民表示,前公司在他辞职后,也有按比例发放花红给他。而重点是,事主指他与公司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有清楚列明“有花红”这一项,在这样情况下,他会获得劳工法例的保障吗?
投稿原文及一众网民意见(按图了解):
劳工法例如此说
其实,《雇佣条例》对年终酬金的定义及获取资格有着明确解说:
定义
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 13 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
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至于如事主的状况般,要在酬金期完结前离职,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年终酬金一章,便有以下解释:
1.雇主是否必须发放年尾双粮给雇员?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及花红。
雇员能否享有年终酬金,须视乎雇主及雇员的协议。如果雇主在雇佣条款内包括这款项,雇主便必须履行这合约条款,向雇员支付年终酬金。而年终酬金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对于1997年6月27日之后签订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以书面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便推定年终酬金不属赏赠性质,并且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此推定条文不适用于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订立的雇佣合约。
2.如雇员在酬金期期间 / 酬金期完结前辞职,雇主是否须按比例给予雇员年终酬金?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辞职,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终酬金。雇佣合约中应该指明酬金期,如果没有指明,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3.如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已经被解雇,是否有资格按比例领取年终酬金?
雇员在1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而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可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
如曾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该段试用期(以3个月为上限)不得包括在内。但倘若合乎资格,在计算部分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按条例所指,即是如雇佣合约没特别列明,那雇员在酬金期前离职,便不可获发花红。
但据事主的状况,由于他强调“合约写到明有花红”,因此雇主便必须履行这项合约的条款,向雇员支付年终酬金,而事主亦将有机会在递信辞职后获公司按比例计算地发放花红。
不过,这也不代表事主可百份百获发花红,因如有网民所指,若公司在雇佣合约中有列出“公司如有盈利,才会发放年终酬金”等的细则,公司便有机会不发放花红。因此就有关安排,事主宜向公司的人事部查问清楚;如有不明白,也建议向劳工处查询相关情况的处理方法。
﹙资料参考: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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