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线.政策分析】揭露问题靠“烈士” 法例何时保障吹哨人?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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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whistleblower)意指一些在组织内发现贪污腐败、违法滥权、危害公共安全等威胁公众利益行为,将之披露的人,简言之即“泄密者”,讨厌这些行为的人则会称之为“笃灰”、“二五仔”。
近日港铁沙中线连续爆出工程问题,迫使港铁公开交代、特首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处理事件,正是因为有内部“吹哨人”向传媒放料,拿出实质证据,得到广泛报道和关注。
其实针对“吹哨人”的保障问题,早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立法让这些人免于法律责任,以至禁止秋后算帐行为。但在香港,对于这种爆料者的保护极为不足,现有法例过于零碎,政府至今也拒绝推行,导致“吹哨人”要冒极大的被报复甚至法律风险。

港铁沙中线红磡站被揭月台钢筋被剪短。(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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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依仗个人正义感 代价往往沉重

很多时商业组织以至政府机关,危害公众利益以至违法行为搜证困难,必须依靠内部人士揭露。望后石堆填区污水处理承办商“升达”2015年底因为违规降低烟囱温度、排放含污染物废气和污水,2名员工向传媒揭发事件,让市民免于吃毒鱼,该公司最后被环保署罚款。另如今次沙中线事件,如非有内部人士看不过眼向传媒放料,工程问题很可能就此石沉大海,到完工通车后结构安全出问题,随时酿成人命伤亡。

然而,这些吹哨人所作的,某程度上是一种“揭开坑渠盖”行为,相当不讨好。爆料者极容易遭到被爆料人的报复,手段可包括人格谋杀、滋扰、针对、解雇甚至法律行动等,很多时都下场惨淡,完全依仗个人正义感。

上文提及的违规排污水事件,爆料工人事后遭到公司解雇,只能靠散工维生;前年新空管系统接连出故障,有民航处前线员工揭发系统运行时“鬼影重重”,事后民航处对内“灭声”,警告若再放料可视为“不当使用及/或公开限阅及机密资料”,违者会被处分;今次沙中线丑闻,分判商之一中科兴业就称受制于保密协议,受到“压制和胁逼近3年”,至今也无法披露事件细节和涉事公司身份。

李先生(左)及邹先生(右)揭发公司违规降低烟囱温度、排放含污染物废气和污水,其后被公司解雇。(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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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对吹哨者保护不足

本港现时其实有部分法例可保护吹哨者。如《雇佣条例》列明,雇主如因雇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于法律程序中作供或提供证据而解雇雇员,即属违法;《防止贿赂条例》30A条则保障举报人身份保密。其他如《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都列明揭发以上违法行为的人,不得视为违反合约或其他条文。

不过以上法例流于零碎,针对的仅包含某几条法例,定义和保护内容也相当狭窄,仅免除吹哨者的部分责任,更无法直接针对报复行为。

以中科为例,要是他们公开地盘状况和施工决策过程,绝对有可能被控告违反保密协议,如无法证明红磡站工程问题违反以上法例,所冒的法律风险可说极大。要是港铁或承建商有心“捉鬼”,也大可以从内部查出向传媒爆料的人,法例对这些人并没有保障。

港铁主席马时亨连日就沙中线丑闻“扑火”。(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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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曾提立例保障告密人 但每次都无下文

1998年3月,临时立法会曾讨论过保护告密人法例,当时主要探讨的是如何促进公职人员揭露行政失当,时任申诉专员苏国荣认为现行制度已授予足够其权力,为投诉人提供保障免受针对;立法会于2009年讨论申诉专员公署职权范围时,也再提过保护告密人法例,可是时任申诉专员戴婉莹认为“本港并无强烈要求制订保护告密人法例”,政府也指出并没有实际需要和充分理由立法

立法会议员梁继昌前年3月亦曾提出私人条例草案,要求将现行对告密人的保障,全面扩阔至所有违反公众利益、环境破坏行为或是刑事罪行,禁止任何雇主因为雇员披露这些事件而将其解雇。不过人力事务委员会拒绝纳入议程,理由是“对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若干法例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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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立例保障吹哨者 部分更不限于政府部门

反之,美国在1989年订立“吹哨者保护法”,联邦政府人员如发现有违法滥权、浪费公帑、危及公众安全或健康等情况,泄密后将会得到保护。条例近年也多次修订完善,尽可能堵塞漏洞。大部分州政府也有相关保障法例。

其他国家如英国、荷兰,甚至印度等,都有类似的法例,涵盖范围不一定限于政府,也可能包括私营企业、志愿机构等。英国的“公众利益披露法”详细列明哪方面的告密、向什么人告密,是否合符获得保护的资格,厘清争议;荷兰的法例更加规定,雇员达50人的企业须自行订立保护吹哨人的措施,订立明确举报机制及禁止报复行为。

台湾廉政署亦在去年初提出《揭弊者保护法》草案,公务人员揭发贪腐行为可免除法律责任,另包含身份保密、人身保护以及工作权保障3大保护范畴。 法务部也研究将吹哨者的家人列入保护范围。

港铁管理层早前举行记者会为沙中线钢筋事件解画,但未能释除公众疑虑。(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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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吹哨人涉公众利益 不能永远期待“烈士”出现

保障吹哨者实行时会有很多灰色地带,始终不同案例的情况有别,现实上不易介定。加上被告密者通常权力较大,报复方式相当多,很多时罗织的罪名,都和爆料本身行为无关,法律上难以证明吹哨人是因告密而被报复。雇主理论上可以刻意留难吹哨人,制造“工作上的错误”或“表现不佳”,间接报复。

纵然立法保障吹哨者仍有不足之处,至起码有起步,被告密者想报复,也没那么明目张胆,有相应法例制约。偏偏在香港,相关法例的保障近乎零,社会的讨论也极度不足,政府更无意推动。大家往往只能期望有人看不过眼,走出来担当“烈士”。

眼见沙中线牵涉广泛公众利益,工程弊端得以揭发出来,社会固然要感谢向传媒爆料的人。不过,我们不禁要问的是:到底我们有没有制度保护这批勇敢的人,以鼓励更多人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