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消委会谴责渡假会籍公司 揪出“冷静期”立法老问题
消委会罕有地点名谴责一家推广公司“Great Time Universal (HK)”,以高压手法销售“时光共享”海外度假屋会籍,再次引起社会对消费合约“冷静期”立法的关注。其实多年前政府曾打算就此立法,结果在业界压力下跪低,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留下了一个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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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立法拖拉多年 典型议而不决
现时香港对消费合约的冷静期措施,大多是由个别行业自发提供。例如香港保险业联会自1996年起,实施新投保寿险保单可享21天冷静期的安排,让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考虑是否需要投保,而且在保单的签署栏上方,更载有冷静期的权益声明,保险中介亦需要清楚讲解投保人在冷静期内的权益;至于电讯服务方面,香港通讯业联会的业内守则亦列明,自2011年起,由销售员推销的电讯服务,合约可享7天冷静期保障。
但这种靠行业自律的规管方式,造成一些行业较为有规矩、一些行业却“冇规冇矩”的问题,要解决问题,只得透过政府立法。不过政府就冷静期进行立法规管,多年来都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早在2010年,政府在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时,就已在条例草案中提出在法例上加入合约冷静期的规定,并由最初只适用于规管旅游会籍和上门推销行为,扩展至所有合约期达半年以上的预缴式消费,都可以获得7天的法定冷静期保障,更规定如果消费者取消合约,商户要在30天内退还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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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消费者保障 冷静期内可无条件解约
不过有关建议,遭到商界的强烈反弹,政府最终亦跪低,在《商品说明条例》中抽起有关条文,表示未来会就冷静期的立法问题另行处理,结果这个问题一拖,拖到今时今日仍未解决。
当年商界的反对理由是,如果商户和消费者是在充分资讯和自愿的情况下,“你情我愿”地签署消费合约,政府就不应该管。但是,现实却是不少行业的经营者良莠不齐,例如有美容院以近乎威逼手段向顾客硬销疗程、健身中心诱骗智障人士购买数十万元健身合约等不良销售问题屡禁不止。
而且从现今的消费者权益法学观点之中,商户与消费者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等,因为商户在卖出商品和服务之后,就已经得到利益,但假如消费者未能得到真正需要的服务,就并不是一个得益者,两者的关系其实不对等,因此从法律的规管上,应该向保障消费者方向稍为倾斜。且消费者应该有“无条件”解约的权利,以避免如货品服务质量未令人满意、又或由于举证困难所造成的争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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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早有先例可循 港府何时“做番出好戏”?
事实上,相比香港在冷静期立法上的议而不决,不少地方的政府,对于冷静期立法的态度都相当积极。例如英国,一般而言,消费合约都有7天的冷静期,至于针对类似今次消委会所谴责的“时光共享”会籍问题,英国多年前更已定立《1992年时光共享法令》(Timeshare Act 1992),规定时光共享合约设有14天的冷静期,而在冷静期未结束前,商户不得要求顾客缴交按金。
至于新加坡方面,亦有就冷静期进行立法规管,规定直接销售合约、共享时光合约等,可获5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有权取消合约,商户则须在消费者提供取消合约通知后的60天内,退款予消费者。
其实本港业界担心一旦就冷静期进行立法,对造成经营成本的上升。但是,不少消费者对光顾美容、健身或渡假会籍却步,其中一个原因正是法律对消费者保障不足,担心去错“谋人寺”就会投诉无门,一个更好的冷静期法律规管,反而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信心。上届商经局长苏锦梁未能就冷静期立法交功课,现任局长邱腾华,可否“做番出好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