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教室客户主任患甲亢被解雇 指雇主残疾歧视 求赔偿10.8万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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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教室女客户服务主任于试用期时,被诊断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惟她放病假期间,上司涉透过讯息表示:“总要有个人,好难无限期等你。”她未及复工便遭解雇。女客户服务主任指雇主违反《残疾歧视条例》,今(30日)透过平机会入禀区域法院,向教室索偿10.8万元。
申索人为陈咏琴,答辩人为第一流行钢琴教室有限公司。
入禀状指,答辩人在港经营钢琴教室业务,拥有4间分店。2022年5月12日起,申索人受聘为客户服务主任,获委派到沙田分店工作。其试用期于2022年8月11日为止,期间月薪为 1.6万元。
上司讯息指好难无限期等你
同年7月23日,陈因为呼吸困难求医,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出血。两天后,陈再求诊,医生诊断她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陈便透过WhatsApp讯息向上司请7月26至29日病假。陈放病假期间,上司发讯息称:“你手尾长嘅话便需作心理准备,又称“(沙田分店)总要有个人,好难无限期等你”。
上司指需星期六能工作的员工
陈于7月29日向上司表示需于8月数天放病假。她的上司于8月2日致电陈称无法继续与她合作,因公司需要一名可于周六工作的员工,决定解雇陈,陈最后工作天至同月8日。
小额获赔4200元
陈被解雇后向劳工处求助,亦有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向答辩人追讨代通知金及休息日薪金。小额审裁署判处答办人须向陈支付约4200元。她亦曾向平机会投诉,最终协调不成功。
休养期间被解雇如雪上加霜
陈又指,她自入职以来一直尽心尽力工作,态度认真。惟答辩人未有仔细了解其病情便解雇她。陈又指她在休养时,答辩人的决定对她而言是雪上加霜,答辩人的歧视亦令她感到屈辱和尴尬。
陈称她因残疾而被解雇,认为答辩人违反《残疾歧视条例》,要求答辩人书面道歉,及就其情感损害和收入损失赔偿10.8万元。
案件编号:DCEO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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