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参与“私了”两男 官斥曾受挑衅不会令行为合法 囚5年半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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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两个月,大批市民在元朗集结,两名中年汉疑遭示威者“私了”,其中五旬女子涉用“易拉架”掟向两名中年汉。警方事后到女子屋内搜查,她却把案发时所穿的波鞋扔出窗外。她经审讯后被裁定伤人、妨碍司法公正等4罪成,案件今(29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指,即使两名事主的行为会挑动现场人士的情绪,但被告等人的施袭行为亦不会被合法化。法庭考虑到被告有主动施袭,非单独行事,曾意图毁灭案件证物等,判其囚5年6个月。

女被告李茵茵(52岁,自雇人士),被控两项有意图而伤人罪、一项暴动罪及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指她在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参与暴动及伤及两名男子。

被告非单独行事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案发时连同其他人袭击两名事主,非单独行事。两名事主当时至少被10人包围袭击,虽然历时不长,但施袭者在两事主已头破血流后仍未停手。被告更是亲手施袭,在其他人停手后,仍以易拉架打事主的背部。当时有20至30人聚集,附近一带有示威活动,袭击行为随即引起涟漪效应,令现场人士情绪高涨。

两事主有激发现场人士

法官续指,两名事主在案发前曾与人群互相指骂,姚兴祥更一度挥动酒瓶和追打途人,事后亦因其过激的行为被带上庭,最后要签保守行为。虽然他们的行为不算直接挑衅,但有激发在场人士,法庭非指两事主遇袭是咎由自取,但仍属不智。法官强调,即使两事主的言辞多么不堪入耳,被告等人群起袭击的行为都不可能合法。

主动参与属直接破坏安宁

至于暴动罪,法官指须将案中“私了”元素纳入判刑考虑,香港于2019年爆发社会事件,不同政见的人因不满对方而发生冲突,人多势众一方恃强凌弱。被告使用的易拉架是随地捡来的,杀伤力较轻,她主动参与袭击,属直接破坏社会安宁。

任何证据被破坏均会影响司法

最后就妨碍司法公正罪,法官指被告在警方上门时,将案发时曾穿的鞋扔出窗,目的是毁灭证据。辩方指该对鞋非案中关键证据,但法官认为任何一项证据的缺失,必然会对司法造成不良影响。基于种种考虑,就4罪判被告入狱5年半。

案件编号:DCCC 10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