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健仔”一同被截获17岁少年 认在将军澳私了便衣警 判教导所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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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中枪“健仔”曾志健一同潜逃及被截获的17岁少年,承认他在2019年10月13日,于将军澳的示威行动中与其他示威者一同“私了”一名便衣警,并令该警员身体多处受伤及鼻骨骨折。少年承认非法禁锢等罪名的案件,今(2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接纳被告因贪玩和法律观念薄弱,加上易受他人影而犯案,视其更生为重要的量刑因素,判少年入教导所。
被告案发时13岁读中二
现年17岁男被告,早前承认暴动、非法禁锢、有意图伤人及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用品共4罪。法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年仅13岁,就读中二,过去先后诊断出有哮喘和过度活跃症。
2019年10月13日晚,将军澳有群众集结,一名便衣警被人发现其身份后遭围殴。(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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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害怕及听人建议才决定潜逃
辩方指被告因害怕及听到他人建议,才会决定潜逃,在潜逃的10个月中,已经历了贫困和痛苦的阶段,早前亦因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入教导所,望本案能判处同一刑罚和同期执行。
整个暴动过程只有约7至8分钟
法官判刑指,涉案非法集结历时只有7至8分钟,之后发生的暴动历时仅2分钟,期间被告举起手机拍摄警员,又举起一把雨伞击打和戳向警员数次。法官接纳禁锢和暴动等的发生没有预谋,该警员事后情况稳定,没有严重后遗症。
被告在案中非重要角色
法官另指,被告在过程中非担当主要角色,而是较次要的参与者,亦接纳被告是因不成熟,法律和秩序观念薄弱,加上易受他人影响,才会因好奇贪玩参与事件,认为被告的更生为判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基于被告的年纪及犯案原因等,以及他早前已被还押了15个月,判被告进入教导所,并与潜逃案刑期同期执行。
案件编号:DCCC 431-433/2020, DCCC 442-4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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