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陈虹秀吁警冷静脱暴动罪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中4人须重审
2019年8月31日,社工陈虹秀在湾仔示威现场呼吁警方冷静,被控暴动罪,区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裁定她表证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并连同12名同样被沈官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一起上诉,惟当中9人已离港。上诉庭今(14日)裁定涉及陈及3名仍在港的被告,律政司上诉得直,4人的案件将发还区域法院重审,并由另一法官审理﹕而原审官判陈可获讼费的决定亦搁置。
另外,9名已离港的被告的上诉则被撤销,但上诉庭指,若非文件送达问题,律政司针对他们的上诉必定得直。
陈虹秀称已预料有机会重审
陈虹秀在得知上诉结果后在庭外称,已对结果有心理准备,指自己未有离港,已预料有机会案件会发还重审。被问及是否担心重审后被裁定罪成,她指有罪成的风险,称“都几多可以系罪成既原因”。她又自称年纪大,案件拖延对她“无所谓”,但此对年青的被告并不理想,指若原审被判罪成,现时的被告或已服毕刑期。
原审官指陈的言行无挑拨性
上诉庭在判辞指,就8.31的湾仔暴动案,原审法官指陈虹秀的言行客观上并非威吓、侮辱或挑拨性的语言,裁定她表证不成立。律政司却认为,陈的言行阻碍警方执行职务,明显是拖延时间予暴徒撤离现场,即使并非威吓,侮辱或挑拨性的行为,但显然是利便、协助或鼓励他人参与暴动。
未考虑陈与其他人逗留在现场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没有充分考虑陈说话的相关证据,包括她说话和其他人在一起,当中有人手持铁通等。她亦在不同位置出现,逗留至少40分钟。原审官只聚焦于陈本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社会安宁,没有考虑她借着身处现场而鼓励其他参与暴动的人,和他们共同犯案。
陈虹秀曾称当天在现场是要守护生命。(详看下图)
未有证据证明陈当时的想法
此外,原审法官在考虑陈是否表证成立时,已裁定陈当日向警方所讲的说话,只是提醒他们要按法例行事,或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惟上诉庭指,陈在该阶段未出庭作供,案中没有她在警诫下的任何陈述,原审法官没有任何证据得知她当时的想法。上诉庭因此认为,原审法官裁定陈表证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错和有悖常理。
把暴动形容成难得的历史时刻不恰当
就同案被裁定脱罪的被告,上诉庭亦裁定原审法官处理案中证据,犯了严重错误。如原审法官指被告身处现场的原因,指“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并因此带备防护装备。上诉庭指,将暴动形容为“难得的历史时刻”是完全不恰当。而且,发生暴动时不是逗留现场见证的时刻,市民便尽快离开现场,故认为原审法官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持,属凭空臆测。
与陈同案3被告案亦须发还处理
律政司就两案提上诉,其中一案为8.31暴动案,该案8名被告为余德颖、赖姵岐、钟嘉能、龚梓舜、陈虹秀、简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8人涉及2019 年8 月31日的湾仔冲突,被控暴动罪。陈被裁定表证不成立,毋须答辩,其余7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无罪。而余德颖、简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已离港。上诉庭裁定,就律政司针对4名被告,包括:赖姵岐、钟嘉能、龚梓舜和陈虹秀的上诉得直,撤销原审法官对四人的裁定,案件发还另一位法官审理。
考虑案件严重性须重审
上诉庭又指,虽然事件已隔4年多,涉及的延误可能令他们不安,但考虑控罪性质严重,重审亦不会妨碍他们辩护。上诉庭因此颁令重审,认为是最符合秉行公义的目的。
2019年8月31日湾仔区多处被人纵火。(详看下图)
5人涉单位藏白电油案全部缺席上诉聆讯
另一案涉及警方在铜锣湾一单位搜出白电油的案件,该案5名被告张浩辉、胡凯富、陈子斌、苏美莉及李盈莉,被控串谋参与暴动等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五人已离港。
藏白电油案原审官观点错误
上诉庭又指,这案因文件没有按法律要求送达而被驳回,但上诉庭指,为秉行公义,仍会处理,因当中涉案重要的法律议题。在该案中,原审法官认为即使两人协议发起暴动或非法集结,仍须协议多找第三人参与才构成串谋。
惟上诉庭认为,原审的观点属错误。若两名被告协议发起暴动或非法集结,知道或意识其行为的后果,是会有其他人参与其中,便构成串谋暴动或串谋非法集结罪,控方无须证明他们协议多找一人参与。
若非文件送达问题必上诉得直
上诉庭又指,两案中已离港的9被告,全是因文件未按法律要求送达,才获撤销上诉。但强调若非送达问题,必然会批准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CACC277、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