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终极上诉押后裁决 蔡望法庭能在新闻自由等方面取平衡
时任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在制作元朗7.21袭击事件专题时进行车牌查册,期间涉作出虚假陈述。蔡被裁定相关控罪罪成,上诉后被裁定败诉。她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早前批出上诉许可,终院今(3日)作正审聆讯。蔡争议应如何诠释申请查册表格中的“交通及运输事宜”,及署长是否有权拒批她的申请。蔡亦争议就她被裁定明知下作出虚假陈述,对她做成严重不公。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以书面颁布裁决。
蔡玉玲在庭外称,自她被裁定罪成后,很多传媒机构都不许记者再作查册,她直言,若法庭判她败诉,她会觉得遗憾,但仍会以平常心看待,并相信法庭会衡量如何在“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及“个人私隐度”之间取得平衡,以及研究现行法例下政府有否赋权新闻工作者查册。
蔡称若败诉会觉得遗憾
蔡聆讯后向传媒表示,案件到了“接近尾声”的审讯,她会一如既往以平常心看待结果,重申她决定上诉并非因为考虑到结果,蔡说:“一路以来都系觉得:应该做就去做,有能力做嘅就去做。”倘若法庭最终判她败诉,也只能觉得遗憾,但她强调一路以来也是希望能为业界“做好自己可以做嘅”。
许多传媒机构都不再许记者查册
问及有否预想过业界会面对的最坏情况,蔡直言自她在下级法院被裁定罪成,许多传媒机构都不再容许记者查册,所以即使她今次上诉失败也不会令到情况更坏,她说:“因为𠮶个好恶劣嘅情况已经一早存在同埋发生紧。”
认为控方未从新闻或公众利益角度考虑
她又提到,控方立场似乎是指记者查阅车牌资料,不论原因为何都属违法,惟没有从新闻用途或者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相信法庭会衡量如何在“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及“个人私隐度”之间取得平衡,以及研究现行法例下政府有否赋权新闻工作者查册。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蔡被裁定罪成罚款6千元
上诉人蔡玉玲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她被裁定罪成后,罚款6000元。
就两法律争议提上诉
是次上诉涉及两项法律争议,包括:为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运输署署长是否可因申请查册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而拒绝申请;第二项争议为,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记者调查。
此外,蔡亦争议她为采访而查册并作出陈述。却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认为偎构成实质和严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审裁决。
认为署长无权拒绝申请
就署长是否可因申请查册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而拒绝申请的问题,蔡的律师强调,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的用字,署长无权拒绝,并指该条文的立法原意为,公众可取得相关资料。
若申请人用假名是否仍要提供资料
法官张举能问,若申请者使用假名,署长是否仍需提供资料,问界线该如何界定。蔡一方回应,署长可查问申请者查册的目的。同时,若取得相关资料是用作犯罪用途,署长可拒绝申请。惟相关申请需按个别情况考虑,难有一个界线。
官问署长应如何兼顾私隐问题
法官林文瀚问及,署长处理相关问题,应如何兼顾私隐问题,律师回应指,在本案中,车主是以公司名义登记,不涉私隐问题。
传媒有监察功能
律师又指,采访亦属表格中的“交通及运输事宜”,蔡当时的调查涉及事件中运送武器的车辆,属“交通及运输事宜”。法官霍兆刚问,若报导涉及“八卦”新闻,该如何处理。律师回应指,若属此情况,蔡立场便变得薄弱,但传媒亦监察的功能,如调查有贪污官员有多部车辆,与收入不符。记者作此侦查报导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时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
律政司指表格列明须与交通运输事宜有关
律政司的代表回应指,申请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记者调查不属“交通及运输事宜”。惟法官林文瀚则指,问及为何记者调查不属“交通及运输事宜”,又举出多种情况,如记者调查交通意外,是否亦不属此类,律政司同意,但从申表格用字是需要交通及运输有关,记者采访背后的事件,与查册申请无关。
法官又问及若律师处理民事诉中,查册取得资料,又是否符合此类,律政司回应此情况下律师应去信署长,解释其查册目的。法官李义指,似乎控方是收窄查册的范围,令蔡入罪,律政司则回应,“交通及运输事宜”明显不包括记者调查,一般人亦会理解这个意思。
案件编号:FAC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