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设立传媒用途选项 平衡私隐权和知情权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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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新闻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日前〈4月22日)被控两项涉及查阅汽车登记纪录的“虚假陈述”罪被裁定罪成。事件被认为是冲击香港的新闻自由工作,而她本人亦坚称“新闻自由无罪”。涉事的报道《铿锵集:721谁主真相》刚刚获颁两个新闻奖项,她为公众利益所作的贡献与其报道的新闻价值均是毋庸置疑的,惟无奈的是,道德上的“对”并不等同法律上无罪。市民私隐当然应该得到保障,但公众知情权利同样值得维护,特区政府理应在查册系统增设传媒用途选项,方能更好平衡两者。

港台编导蔡玉玲(37岁)早前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她涉及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作出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案件上周四(4月22日)宣判,裁判官徐绮薇判蔡两罪合共罚款6,000元。

事件引起传媒和公众哗然,质疑当局是借此打压新闻自由。然而,对于法庭而言,无论蔡是否本着良好动机并不重要,需要考虑的是蔡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换言之,在讨论公众利益之前,蔡玉玲到底在法律上有否干犯“虚假陈述”罪名?

蔡玉玲(中)被控两项涉及查阅汽车登记纪录的“虚假陈述”罪被裁定罪成。(卢翊铭摄)

就此,控辩双方围绕着三个要素争拗,即“明知”而作“要项”上的“虚假陈述”。

为蔡玉玲辩护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指出,蔡查册的目的是调查车辆运载疑犯和武器的车主,而被查册车辆涉嫌直接用作犯罪用途,与交通运输事宜有关。而“在要项上”,陈指车牌查册系统当中所列举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选项,字句笼统,没有指引定义,且坊间用途广泛,传媒查册亦关乎公众利益,若以狭窄理解这说法并不合理,故认为不能证实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可是,辩方的陈词并未被裁判官接纳,徐官在结案时指,蔡不只是利用证明书资料查找车主身份,更用来采访和报道,这与她声称资料用作交通及运输事宜不乎,故认为蔡申请时是“明知”她是用作“查找”、“采访”及“报道”。

而“在要项上”的定义争议,徐官指出,蔡和涉案车辆并不涉运输事宜,她亦非与该车在道路上发生过意外,而需要索取对方的资料;蔡申请资料的用途与该车本身完全无关,甚至乎她所报道的事件和怀疑牵涉罪行,亦非其他有关的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因此裁定蔡“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现时“查车牌”的申请书上只有“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三个选项。(罗国辉摄)

这样看来,蔡无疑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作出虚假陈述,而被裁定罪成。不过,报道真相是记者的职责所在,“查地契”、“查公司注册”、“查商业登记”及“查车牌”等,亦是传媒追查真相的常用方法,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传媒手段。但以“查车牌”为例,当局在相关申请书上只有“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这三个选项,并不设传媒用途,这变相是在扼杀传媒查册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记者“查车牌”时,原本的申请书上设有“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请述明”这三个选项,记者一般都选择最后者,以免触犯法例。不过,在反修例风波期间,网上“起底”问题严重,有指警方就此于2019年10月就相关系统索取车牌资料与运输署沟通,探讨优化查册空间。不久,运输署恰巧“优化”了车辆查册的申请表,把“其他,请述明”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令传媒在别无他选之下,只能够“铤而走险”,选择比较接近的选项。

事实上,以往特区政府长期与传媒保持默契,容许传媒在明知作出虚假声明的情况下进行查册,而陈政龙亦在庭上指出政府每年收到关于查册的申请数字,数以千计都来自传媒。但警方开始严格执法,事前却未有知会传媒,令蔡反成了政府“打破默契”下的“首位牺牲品”,可以说蔡是“不知者不错”。

有传媒担心当局收紧查册权会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利。(郑子峰摄)

无可否认,个人私隐受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但传媒也应该享有以公众利益为前提的查册权利,特别当事件涉及重大社会事件。而私隐专员于2016年回复传媒查询时亦曾引用条例豁免传媒披露个人资料的情况,表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有关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便可获得豁免”,绝非毫无限制地滥用系统,侵犯市民私隐。

当局收紧查册选项,并配以严格执法,或可堵截市民滥用查册系统,但更为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当局在查册系统当中设立传媒选项,容许已经政府登记认可的传媒以公众利益为前提进行查册;同时加紧对私隐权利的保护,以免有人基于私怨滥用系统,同时平衡私隐权和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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