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私隐公署已联络英华:倘使用资料目的有变需取同意

撰文: 陈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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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华女学校为背景的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被指妄顾学生意愿披露其私隐,最终在争议声下暂停公映,个人资料私隐公署本周一(6日)主动联络学校了解事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指,现正收集与个集个案相关的资料,正等候学校回复。她表示,《私隐条例》明文规定,倘使用资料的目的有变,需要取得当事人自愿及明确同意,而相关“同意”亦可撤回。

▼2月5日 《给十九岁的我》暂停公映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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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今日(9日)发表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去年工作报告。她表示,公署非常关注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的争议,尤其事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为了保障相关同学个人资料私隐,已主动联络英华女学校了解事件详情及搜集与个案相关资料,并已去信学校,现正等候回复。

钟丽玲表示,目前不便作出进一步评论,希望了解情况之后,可向双方提供适切意见,令双方在保障及注重个人私人资料和符合《私隐条例》的大前提下,可以圆满解决事件。她引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保障资料原则第三项有关个人资料使用的原则,除非得到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否则不可以改变资料的用途,只可将个人资料用于当初收集资料时所述明的用途。

根据公署指引,“订明同意”是指当事人明确及自愿给予的同意。“默许”又或是不作回应,并不构成“订明同意”。一般来说,当事人必须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才属于“订明同意”。

钟丽玲又指,对于私隐公署而言,不论长幼、每个人的个人资料私隐,都应得到保障及尊重,相信如果大家可尊重他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事情可得到解决。至于如何平衡法、理、情方面的考虑,她认为相关机构考虑。

至于会否就著纪录片的拍摄手法作出指引,钟丽玲则指,需视乎确实情况,有需要时不排除向学校或其他团体发出指引。

▼《给十九岁的我》影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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