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声 冀社会思考如何有效保障儿童
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掀起争议,尤其是同意书是由家长签署。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今日(7日)撰文表示,在欠缺强烈的儿童权利观点及完善的保障儿童系统下,容易依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孩子签署同意书或做决定,惟《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需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希望今次事件能推动香港社会思考及讨论,如何有效保障儿童参与电影、电视剧、表演、广告、纪录片、研究和咨询,并促请政府或儿童事务委员带头检视和引入相关指引和制度。
委员会又指,相信导演决定暂停公映是“好的开始”,期望导演、校方、参与拍摄的女生、与英华所有师生可在儿童友好的氛围下,进行坦诚的对话,寻找合适解决方案。
▼2月5日 《给十九岁的我》暂停公映前一日▼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今日以“我们在《给十九岁的我》电影纪录片争议中上了儿童权利的宝贵一课”为题撰文,提到该片大受好评,但其中一名受访女生向媒体透露,纪录片是在违返她的意愿下进行公映,令香港社会震惊。
委员会指出,任何儿童参与活动,尤其是研究、咨询、以文字或图像的形式记录儿童的观点、感受和经历,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议题,需要谨慎处理。由于儿童身心能力尚未完全发展成熟,较易被大人伤害和操纵,所以学术界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都有制定相关要求及指引。
任何儿童参与活动,尤其是研究、咨询、以文字或图像的形式记录儿童的观点、感受和经历,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议题,需要谨慎处理。
委员会表示,相信导演决定暂停公映是好的开始,期望导演、校方、参与拍摄的女生、及英华所有的师生可在儿童友好的氛围下,进行坦诚对话以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委员会又提到,希望香港社会不只著眼于电影的争议上,更要从儿童权利角度和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思考,期望今次事件可推动香港社会思考及讨论,如何有效保障儿童参与电影、电视剧、表演、广告、纪录片、研究和咨询,同时兼顾创作和表达的自由。
▼2月5日 《给十九岁的我》导演张婉婷回应事件▼
就著签署同意书,该会认为,在欠缺强烈的儿童权利观点和完善的保障儿童系统下,容易依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孩子签署同意书或做决定,然而《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需要得到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应有的看待。
该会续称,本港社会常常存有误解,认为儿童太幼稚,不能自己作决定,而对儿童权利加以抨击,促请政府或儿童事务委员会应带头检视和引入守护儿童的指引和制度。
▼2月6日 英华女学校《给十九岁的我》风波后首个上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