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电检条例 须考虑是否影响国安 政务司司长可指示禁映
政府早前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检查员评审电影时,须从国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等,将拒绝影片公映。政府今日正式提出修例,向立法会提交《2021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指需要“完善电影检查制度”,确保履行《港区国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其中,明文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作出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另会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禁止电影放映。
政府宣布向立法会提交《2021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指需要“完善电影检查制度”,确保履行《港区国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邱腾华表示,行政长官及行会今早通过有关修订建议,并会向检查员更新行政指引,他形容“呢啲修定系简单而直接。”草案建议明文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提供明确法定依据让检查员就电影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另会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
此外,凡监督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一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处理涉及国家安全考虑的个案,以及咨询法律意见。此外,有关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可审核监督或检查员电影检查决定的条文,将不适用于以国家安全理由所作的决定。
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影片 可囚三年或罚款100万
当局亦建议提高罚则,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元。政府亦会列明,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观众(或其家长)的指明告示,减轻影片可能潜在的不良影响。
赋权监督在无法庭手令下 搜查及进入任何地方
当局亦会赋予监督权力,要求豁免证明书或核准证明书持有人提供关于其影片的上映的资料(例如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强督察采取执法行动的能力。
不过,政府亦指留意到有团体“设法规避《条例》下的执法行动”, 例如利用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应用程式隐藏违法放映影片的资料。当局建议赋予监督权力, 要求持有人提供关于其影片的上映的资料, 例如日期、时间和地点。
政府亦建议, 如果取得法庭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或会导致相关证据或材料被毁灭或丧失, 赋权督察可在没有法庭手令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以加强督察采取执法行动的能力, 并根据《条例》停止未经授权上映或发布影片。
避谈是否心中已有名单不准再放映
邱腾华指,假如个案涉及国安,包括敏感资料,现行的电检审核委员会不适宜再处理,但他指“任何行政决定都受司法覆核保障”。他又提到,《国安法》生效之后有“新规矩”,有一些电影以往做过一些评级已通过,但新例下有改变,故须赋权政府,由于未落实新订定行政指令及修例,“唔会心目中有一个名单。”
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提到,《国安法》实施后, “有某些电影(部分声称为纪录片或以真实事件为基础的故事)刻划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活动…这些电影明显造成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这些行为或活动的客观效果… 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邱腾华指,香港享有“创作自由”,但必须审视电影作品有无违反国安法,“电影唔应该有例外。”他重申是为行业提供清晰明确指引。
至于哪些电影本来已发行,但会被政府重新界定为“禁映”,邱腾华指,评级变动会是“有迹可寻”,如当局撤销了核准证明书,会公开交代,免公众继续播映,他指大部份电影制作都要合法,认为“应该有足够空间畀到。”
周五刊宪 下月一日二读
政府亦宣布,为了让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更具弹性,决定取消非官方成员的指明人数,及赋权商经局局长可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代其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在会上投票。
草案将于周五(27日)刊宪,并于9月1日的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政府早前宣布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并于6月11日刊宪。检查员评审电影时,须从国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对观众的影响或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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