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电影准放映 等同不会违反国安法?邱腾华:非免死金牌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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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检查员审核上映影片时,倘发现内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应得出“不宜上映”结论。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今(12日)讨论电检制度情况,多名议员关注倘有电影完成送检,并获准公映,随后被发现涉违《国安法》应何如处理,追问是否等同“免责”。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回应指,电检处负责电影检查及评级,倘涉及电检条例以外罪行,则属执法部门管辖范畴。他强调,即使电影完成电检处的审批,“都唔可以做免死金牌。”

政府早前宣布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并于上月11日刊宪。检查员评审电影时,须从国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对观众的影响或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邱腾华:相信电影工作者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于会议上强调,修订指引是因应《香港国安法》实施,并非影响公众欣赏电影或创作自由,早前已与电影业界会面及解答疑问。他又引述指,业界于会议上主要关注拍摄时会否有不清晰地方,他认为经过当局具体界定的“红线”,应对业界有帮助,他又相信各电影工作者包括投资者、导演及前线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邱腾华指,即使电影完成送检,获批公开上映,亦不等同获得违国安法的“免死金牌”。(梁鹏威摄)

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及批发及零售界议员邵家辉,则追问电检处权力范围,他们问及倘电影获电检处批准放映,日后其内容一旦被发现涉及违反《国安法》,是否等同可获免责?邱腾华则指,两者截然不同,电检处负责电影检查及评级,倘有电影工作涉及违反国安法,则属执法部门管辖范畴,但他强调,即使电影完成送审,“都唔可以做免死金牌。”

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梁鹏威摄)

梁卓文:唔会系一个人,或半个人自把自为决定

多名议员另关注检查员的把关能力,及是否具足够政治敏感度,商经局常任秘书长梁卓文指,检查员是公务员,属娱乐事务管理事务职系,工作亦涉广播相关工作。他又指,检查员每年审阅逾200部电影,“具观影经验”,会因应国安法生效获得相关培训,有需要时亦可寻求律政司意见,如需政策支持,则可咨询商经局,“唔会系一个人,或半个人自把自为决定。”

有议员则认为,于网络放映的影片传播力更为广泛,惟目前并无规管,邱腾华则指现行电检制度涵盖公开放映影片,侧倘需进一步将网片纳入其中送审,“可唔可以做到?又需唔需要呢?”认为社会需作讨论,邱家辉则指,网片疯传速度远较电影院快,认为港府需拥新思维,认真研究规管网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