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三跑覆核案 官指环评报告已作足够评估 驳回申请
东涌居民兼保育人士何来,及环保触觉义工余显壁,不满环保署批准机场第三条跑道工程的环评报告及批出环境许可证,早前获批出司法覆核许可,高院今颁下判词,指环评报告在衡量三跑的噪音与空气质素、以及对中华白海豚影响时,没有遗漏或不足,只是部份对中华白海豚缓解措施不足,故判两人败诉,更需付环保署长和机管局的讼费。
两名申请人今没有到庭领取判词,不过何来表示,正研究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跟进,暂时不回应判词。
环保署 机管局欢迎法庭裁决
环保署欢迎法庭裁决,表示会一如既往,严格按照环评条例规定,致力保护环境。机场管理局欢迎裁决,并指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建造工已经启动,机管局继续按环评报告及环璄许可证的要求落实一系列的环境影响缓解措施,以避免、尽量减少、缓解及补偿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今次案件争议兴建第三跑道会否对增加本港机场的总容量,从而影响本地噪音和空气污染,以至中华白海豚的生态等环保问题,但高院法官周家明在书面判词强调,在公共政策的争议上,除非涉及程序上不公,若行政一方根据成文法规定作出合埋的决定,法庭一般不应作出任何干预。
官认为环保署署长无需就空中流量作咨询
法官在判词指,有关珠三角空中流量和空中交流管理、香港民航局透过与国家民航局和澳门民航局透过《珠三角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及实施方案》达成协议,而机管局以其智慧,执行兴建香港国际机场的第三跑道计划,环保署署长工作只是审视机管局兴建第三跑道,决定批出或否决环境许可证,至于珠三角空中流量问题,应属机管局管辖围而非环保署,而且根据研究概要,机管局曾就不同航空噪音情况作出多方面评估,明显噪音或环保问题上和珠三角空中流量没有关连,而环保署署长在批出环境订可前,亦已向民航处取得航空噪音及环境的数据及作出考虑,所以不认为署长有责任需要就珠三角空中流量问题再作咨询。
官认为报告就白海豚情况已作合理评估
法官又认为,环评报告对中华白海豚的生态影响已作出评估,亦同时考虑了港珠澳大桥,和龙鼓滩填海等工程兴建对生态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列明港珠澳大穚工程,不会对中华白海豚的生态构成直接或永久损失,至于龙鼓滩填海,只是计划中的工程,法官认为环评报告已就中华白海豚作出合理评估,没有遗漏,故驳回两人的申请。
案情指2011年香港机场管理局就机场维持两条跑道和兴建第三条跑道,展开一个“香港国际机场2030规划大网”的计划及公众咨询,并于同年底将兴建机场第三条跑道的建议呈交政府考虑,于2012年3月行政会议批准机管会的建议,不过该计划展开会对噪音、空气以至中华白海豚的生态等环保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所以要先将这兴建计划先作环境评估。2014年4月机场局将环保评估报告呈交环保署署长,申请批核环境许可证,最终于2014年11月获环保署署长批准,以及发出环境许可证。
案件编号:HCAL 21 & 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