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郭卓坚将上诉至终院 本土研究社拆解判辞:多处值商榷
高等法院于前年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其后涉案三方就裁决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周三(13日)裁定政府及乡议局胜诉,即丁屋政策完全没有违宪。
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坚称,会就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但承认现今“政治气候”之下,“输嘅机会多。”但他强调“唔可以唔出声。”并反驳上诉庭的说法指自己并非事关政策的“持份者”,重申全港市民都是丁屋政策的持份者。
本土研究社则指,上诉庭未有处理政策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的问题,亦无考虑港人于丁屋政策被滥用所受的损害。
判辞:丁权为“长久被认可及合法」
上诉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审理。判辞中提到,丁权于1898年前推行的传统,即使于其后土地的用途有所改变,仍被法例等保障及视为合法,“亦未受挑战或被视为不合法”。判词指,丁权为“长久被认可及合法」(They had all along been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to be lawful.)。判词亦提到,于1990年草拟《基本法》时已考虑丁屋政策属合法的传统权益。
上诉庭又指出,原审法官指换地及私人协约批地形式建屋没有可追溯历史为错误,认为两个方式为惯有的土地使用制度(customary tenure)。
引国际歧视公约 指丁屋获豁免
至于提出司法覆核的一方指丁权歧视女性同非原居民,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相违背。上诉庭于判词中指,英国及中国政府有份签署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两国分别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上诉庭的判辞提到,制定《基本法》第40条时亦考虑到有关对歧视的豁免,以保障丁权于丁屋政策中的合法传统权益。
批提出司法覆核“异常地延误”
此外,判辞中指丁屋政策于1972年颁布,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则于1991年通过,而基本法则生效23年。上诉庭指,提出司法覆核的时期不仅是“严重延误”(not only serious),而是“异常地延误”(phenomenal)。判词指,案件对可享用丁屋政策的原居民构成影响,亦对新界土地政策构成影响。上诉庭又认为,提出司法覆核的一方于丁屋政策上“无利害关系”。(they do not have any interest over and above that of an ordinary resident which give them standing to bring the judicial review.)
本研社:提司法覆核时间与条例生效日期不应有关连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表示,上诉庭的判词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未有正面处理歧视女性同非原居民的问题,就算90年代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考虑对丁屋政策的豁免,随著社会变化,有关政策是否有改善空间。他指,国际有案例容许歧视存在,但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及是否合乎比例,但法庭于今次案件未有著墨。
他又说,看不到换地及私人协约批地形式的可追溯性,“清朝个时都无卖地啦。”他指,上诉庭视乎将1990年草拟《基本法》的委员会视为“大晒”,认为若当年草委当年一致认为丁屋属传统权益,应将其写入条文,指法庭认为草委一致认为丁屋属传统权益的说法值得商榷。他又指,过往亦有取消传统权益的案例,如70年代废除纳妾,认为提出司法覆核与条例生效时期无关,又指上诉庭未有看到全港市民于政策上受害。
郭卓坚料难获胜 坚持发声
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坚称正研究判辞,但一定会上诉至终审法院,认为于现今政治气候下“输嘅机会多”,“唔可以唔出声。”他认为,上诉庭正面处理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的问题,又反驳指于丁屋政策上全港人亦是持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