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上诉|乡议局:应考虑《基本法》定立时 原居民享有的权益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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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丁屋政策受到司法覆核挑战,高院法官去年裁定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以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传统合法权益,但以政府用地,或私人协约形式或换地方式建屋,则属违宪。涉案三方均对裁决有所不满而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2日)继续聆讯,并由乡议局的代表律师陈辞。律师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考虑在《基本法》定下仅关注原民居当时所享权益的条文,认为应关注他们在当时所享有的权益,认为原审法官追溯至1898年租借新界时情况实属不当,并指即使要追溯历史,丁屋政策仍是原居民的传统合法权益。

这宗涉及“丁权”的司法覆核案,其申请人为郭卓坚及吕智恒,答辩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及律政司,乡议局则被列为利害关系方,三方均有就法官去年所作的裁决提出上诉。

应关注定立《基本法》时的权益

代表乡议局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指出,原审法官处理是次覆核时,追溯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时的情况。惟彭力克认为,处理本案不用追溯100多年前的历史。根据起草《基本法》时的文件,起草委员考虑《基本法》第40条,即保障原居民权益的条文,是关注新界原居民当时所享的权益,而非1898年租借新界时的权益。

彭力克认为考虑第40条时,应以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原居民享有传统合法的权利,而无须考虑到古旧的历史因素。

殖民地政府承认原居民享有权利

彭力克又指,即使法庭认为要追溯历史,丁屋政策都是合宪,包括私人协约形式和换地方式建丁屋。新界男村民传统上可在村内的土地建屋。根据专家报告,当时的村民认为,可在官地上建屋是重要的权利,殖民地政府亦一直承认他们享有相关的权利。

对于申请人质疑第40条未有提及“丁屋政策”,彭力克指第40条是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权益,而不止是保留丁屋政策,因此未有提及“丁屋政策”的字眼。

案件明续,将由申请人的律师陈辞。

案件编号: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