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样3法官 为何英女同志QT胜诉但入境主任败诉?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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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为争取同性伴侣的权利申请司法覆核,今被上诉庭裁定他争取伴侣可享公务员配偶福理,及二人合并评税,两申请均不果,三名法官更一致认为,《基本法》有指明香港的婚姻是指“一夫一妻”的异性恋,裁定梁的申请败诉。
然而上诉庭去年却曾裁定英籍女同志QT,可以跟随其“同性配偶”身份来港同住,作出裁决的三名法官,竟是梁案的同一组合,为何同3名法官,一时又认同同性伴侣的身份,一时又不承认呢?原来两案的争议点,有著明显的不同。

上诉庭三名法官(由左至右):林文瀚、张举能及潘兆初。(资料图片)

英籍女同志“QT”的同性伴侣获受聘来港工作,因为二人在英国以作民事合法登记为配偶关系,QT向入境处申请以受养人身份留港,却遭入境处拒绝,于是她入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处方决定,前年被高院驳回申请。QT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去年被裁定上诉得直,兼得堂费,而当时裁定她得直的三名法官,也正好是入境处高级事务主任梁镇罡案的三名法官。

指政策令同性配偶不能随伴到港属歧视

当时三名法官在裁决指,针对港府制定的移民政策,碍于香港婚姻制度,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者,不能如异性恋般,把已有法庭地位的同性伴侣带来港,构成间接歧视,亦违背该项政策为吸引人才的目标,认为入境处必须订立清晰、确切及行政便利的政策,只要婚姻获客观证实,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婚姻注册证书;至于未婚同性恋配偶,若其关系获合法民事结合,亦是有效证明两人的关系。

接受同性伴侣身份留港不涉接纳同性婚姻

不过,三名法官当时也在判词重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香港的宪制地位不容挑战的。他们判“QT”得直,因为“QT”申请以受养人身份居港,只是容许一个人以该身份在有条件下留港,不涉及入境处承认该受养人与其同性或异性伴侣之间的结合

他们更指,对于入境处以本地法律为由,拒绝同性恋配偶以受养人签证来港,但在同一政策上,又批准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下的人士,可申请其中一名配偶以受养人来港,虽然入境处解释是个别例子,但上诉庭认为处方解释矛盾,可见受养人政策并不受本地婚姻的看法所影响,这亦催毁了处方的点。

入境主任梁镇罡(右)案件所争议论点与“QT”案的论点并不尽相同。(资料图片)

“QT”案主争拗“夫妻”与“情侣”

三名法官在梁案的判词中也有提及“QT”案,他们指“QT”与“梁案”所争拗的地方有不同,“QT”中,入境处并没有就要就保护香港的婚姻观念为论点,而是集中讨论“已婚”或“无结婚”的伴侣,是否应享有同等移民待遇,并准他们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当时法庭认为,“QT”与其伴侣是已获合法登记的伴侣,是与没有结婚的情侣有别,故裁定入境处不应因他们是同性婚姻,而对她们有不同待遇。

然而在入境处高级主任梁镇罡一案中,政府却以保护香港的婚姻观念作论点,并认为若给同性伴侣同样的公务员福利,或让同性婚姻者可合并评税,是触及到社会传统对婚姻的价值,由于香港的法律仍是只接受“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故在梁案上法庭就有不同看法。

入境处已申请就“QT”案上诉至终院

不过,入境处早前已表明就上诉庭对“QT”案的裁决感不服,已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理由包括香港的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均不承认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婚姻,质疑该案可否视为性别歧视;在外国法律体系获承认的同性婚姻或民事注册结合,在本港法律上是不受承认;以及入境政策是否可对外国法律的不同婚姻方式,有不同处理方法等。上诉庭以案件涉重大及广泛公众利益,已批准案件上诉至终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