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英女同志QT争受养人身份留港案 入境处准到终院上诉
撰文: 陈雯慧
出版:更新:
代号“QT”的英籍女同性恋者,在其同性伴侣受聘来港工作后,向入境处申请以受养人身份留港被拒后,她人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处方决定,去年被高院驳回申请。QT不服判决提上诉,早前被裁定上诉得直。入境处不服,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上诉庭以案件涉重大及广泛公众利益为由,批准入境处到终院提上诉。
人境处就上诉提三个问题:
1) 无论香港的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均不承认同性婚姻、民事结合的婚姻,故否认同性婚姻权力在香港法律上不构性别歧视,但本案是否有绝对规则(absolute bar)可被视为性别歧视的案件?
2) 根据香港婚姻法赋予特定的权力及独持的义务,在香港法律上不受承认的未婚同性伴侣、或其他有别于本地婚姻对待,均不能享有这些权力和义务,但在外国法律体系获承认的同性婚姻或民事注册结合,在入境政策上是否可符合本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力及义务?
3) 若法庭接受,入境政策可对外国法律的不同婚姻方式,有不同处理对待,那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权法》等的审查标准上,入境处处长应采取严格入境事项,但同时可享有宽广酌情权,去执行有关入境政策,还是入境处根据婚姻状况受养人身份,采取不到的处理方法?
上诉庭认同,政府一方所提出的三项问题涉及重大及广泛公众利益,故批准上诉终审法院许可的申请。
英藉女申请人“QT”和现在同性伴侣,在英国以民事合法登记两人的配偶关系。其竹后QT配偶获派来香港工作,QT亦跟随来港,但两人配偶关系不获香港入境处承认,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事后入境处批准QT签证,获准留港12个月及工作,但这不是QT理想做法,她一直只希望以同性伴侣受养人的签证来港。她逐入禀高院寻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决定,原审时败诉,不过在上诉获胜。
案件编号: CACV 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