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权案终极胜诉・判辞解读|终院指海外同性婚姻与异性恋无异
房委会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对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此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对 “有效婚姻”的定义,不包括同性配偶。有同性伴侣就三案提出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和上诉庭均获判胜讼。政府就三案提出终极上诉,终院法官今日(26日)裁定政府败诉。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是在当地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与异性婚姻无异。终院亦裁定涉案的政策违宪,颁令政府支付司法覆核申请人在上诉时的讼费。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至于公屋政策案的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拒。
官指异姓夫妇非独亨申请居屋权利
代表政府的律师早前陈词指,《基本法》第36条确立1997年前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权利,受到保障。在1997年前,只有异性夫妇可以申请公屋和居屋,因此其独享的申请权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亦指,《基本法》第36条凌驾第22条的平等条文。
终院法官张举能却指,异性夫妇只属“一般家庭”的其中一个类别,其他类别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等。申购居屋方面,父母、子女等亦可申请,异性夫妇不是独享申请权利。张官亦指,考虑第36条草拟的历史等,不认为该条文凌驾第22条。
房委会目标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
此外,政府指异性夫妇才具有生育能力,相关房屋政策可以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张官对这说法有保留,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政府以生育能力作区分,房委会的政策也没有区分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此外,同性伴侣亦可领养子女,或透过人工方法,育有下一代。
政府未提证据指会影响异性夫妇轮候
张官亦指,相关政策不相称和不合理。政府指若同性已婚伴侣可申请公屋和居屋,会影响异性夫妇的轮候时间。张官指,政府没有就此提供该些证据和研究,法庭难以判定涉案政策是否合乎比例。
两官指同性海外缔结与异性婚姻无异
至于遗产案,申请人亦为李亦豪。李质疑《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中的“有效婚姻”,不包括同性配偶。吴在立遗嘱前离世,令李亦豪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
法官李义和霍兆刚在判辞指,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与异性婚姻无异,因此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为保一致性的说法并不存在
就政府指同性和异性婚姻的差别待遇,是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终院法官亦拒接纳该说法,指《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的立法目的,涉及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在其死后如何分配其遗产,与其他婚姻法例有别。法官指,政府指称的一致性并不存在。
终院因此在两案均裁定政府败诉,并颁令政府支付申请人在上诉时的讼费。
案件编号:FACV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