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房屋政策平权 房委会称需鼓励生育 辩方反驳属刻版印象
房委会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对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被指违宪。房委会在高等法院和上诉庭均被裁定败诉后,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4日)在终审法院审理。房委会陈词时强调,政策支持传统家庭,亦配合政府人口政策,鼓励生育,强调同性家庭若生育,花费昂贵,亦较复杂,异性伴侣有生育的机会,较同性伴侣大,辩方却反驳指,同性家庭亦可透过领养,或人工受孕而育有下一代,认为房委会说法是不恰当的刻板印象。法官押后裁决。
两案分别挑战居屋及公屋政策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至于公屋政策案的申请人为 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拒。
控辩双方均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陈词。(详看下图)
房委会指公共房屋是珍贵资源
上诉方房委会陈词时先强调,本案涉及珍贵的资源,而且是“零和”,若有人取得公屋或居屋单位,自然会有人无法取得该单位。
支持传统家庭及配合人口政策
代表房委会的律师指,房委会的政策支持传统家庭,包括优先向未婚的异性伴侣提供公屋或居屋单位。同时,政策需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励生育。同性伴侣若生育,会较为昂贵和困难,因此异性伴侣生育的机会,较同性伴侣大。同时,法官亦应考虑申请公屋和居屋的市民,是低中收入人士。
官质疑有异性伴侣亦无意生育
法官张举能质疑有异性伴侣无意生育;法官霍兆刚亦问到,若同性伴侣为两名女同性伴侣,是否其生育机会较异性伴侣高,房委会律师回应指,房委会可以就申请公屋和居屋的资格,划一界线。
回归前同性配偶亦不享有房屋福利
房委会续指,《基本法》第36条保障社会福利,延续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福利,但1997年前只有异性伴侣以夫妇名义可申请公屋和居屋单位,因此政策只容许异性伴侣申请公屋和居屋。在此情况下 ,申请人不可依赖《基本法》第 25 条下的平等权利,挑战涉案政策。
辩方反驳同性家庭亦可育有下一代
代表李的律师陈词时指,同性伴侣亦可组织家庭,及透过人工受孕或领养,育有下一代,若以生育能力作为界线,是不恰当的刻板印象,亦无相关政策排除不能生育的伴侣。
异性家庭只是被影响输候时间
律师续指,《基本法》第36条保障异性伴侣有申请公屋或居屋的权利,但没有保证他们在某个时间内成功申请。若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只是影响异性伴侣的轮候时间。
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以书面颁布裁定。
案件编号:FACV 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