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配偶平权3案.终极上诉 政府欲聘英御状求押后 官拒批准
房委会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对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被指违宪。此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对“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义,均不包括同性配偶,亦被指违宪。政府在三宗司法覆核案被判败诉后,提出终极上诉,该些案件已排期于本年10月在终审法院审理。政府早前申请押后审期,解释有意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David Pannick),需迁就其档期。终院法官今(14日)颁发判辞,认同彭力克在相关范畴的专业知识,但指政府可聘其他律师,拒绝押后。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至于公屋政策案的申请人为 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拒。
至于遗产案,申请人亦为李亦豪。李质疑《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对“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义,均不包括同性配偶。吴在立遗嘱前离世,令李亦豪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
判辞透露,居屋和公屋政策两案已排期于本年10月4日一并审理,至于遗产案则排期至同月7或8日审理。政府在居屋和公屋政策两案,以及遗产案,均有意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代表。惟彭力克有工作在身,未能出席10月的审期,因此想押后审期,申请人亦透露有意聘用另一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
案件押后亦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认同彭力克在公共法和人权法的专业知识,以往向法庭提供宝贵的协助。惟此理据不足重订审期,并解释政府可聘用此范畴其他杰出的律师,不会因此对政府构成不公。但案件押后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其中Nick Infinger便指其公屋申请被拖延。法官并要政府支付是次讼费。
案件编号:FACV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