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权案终极胜诉 终审法院驳回政府就公共房屋、遗产权利上诉
同性伴侣指房委会房屋政策存在不公,同性配偶未享与异性婚姻下配偶的同等待遇,两名同性伴侣分别就公屋及居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两人均获裁定胜诉。房委会不服裁决,早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日(11月26日)办下裁决,裁定政府败诉。
此外,其中一名申请人李亦豪,亦有就《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对同性配偶不公而提司法覆核,并在原讼庭及上诉庭被裁定胜诉。政府亦有就这案提出终极上诉,亦同样败诉。换言之,政府在两案均被裁定终极败诉。
申请人之一的李亦豪在一封发给其逝去配偶吴翰林的公开信提到:“走到今天,2024 年11月26日,我们的案件终于划上句号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吴)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希望我没有辜负了你的心血。”
另一名申请人Nick Infinger在得知结果后,感谢其同性伴侣,又指法庭的裁决是认同即使是同性伴侣,也可以相爱。
两案分别挑战居屋及公屋政策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
公屋政策案的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拒。
房委会指公共房屋是珍贵资源
房委会上诉时指,政府政策支持传统家庭,同时亦要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励生育。同性伴侣若生育,会较为昂贵和困难,但申请公共房屋的主要为低中收入的市相,异性伴侣生育的机会较大。
基本法定明要延续1997年前的社会福利
房委会又指,《基本法》第36条定明须延续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社会福利。1997年前只有异性伴侣能以夫妇名义申请公共单位,故此申请人不可依赖《基本法》第 25 条下的平等权利挑战政策。
辩方反驳同性家庭亦可育有下一代
代表李的律师却反驳指,同性伴侣亦可组织家庭,及透过人工受孕或领养育有下一代,若以生育能力作为界线,是不恰当的刻板印象,亦无相关政策排除不能生育的伴侣。他们又认为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或居屋,只会影响异性伴侣的轮候时间。
律政司亦有就遗产法争议提上诉
就遗产法例的争议,原本同样由李的丈夫吴翰林提出,但吴等候聆讯期间身亡,李继续案件。原审法官周家明认为,遗产条例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责任供养他要负责的人,这类人不只限于异性伴侣,故裁定条例违宪。
律政司曾提出上诉,指遗产条例需保障传统婚姻及传统家庭,裁同性伴侣亦享有这地位,会削弱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但上诉庭认为条例确存在性取向差别待遇,因此驳回律政司上诉。律政司亦有就此案提出终极上诉。
终院认为在海外缔结与异性婚姻无异
终院今下判辞裁定政府在两案均败诉。在房屋政策案,政府指异性婚姻的夫妇才具有生育能力,相关房屋政策可以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惟终院法官拒接纳此说法,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又指其政策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作出不同的对待。
就遗产案方面,终院法官认为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与异性婚姻无异,因此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就政府指,同性和异性婚姻的差别待遇,是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终院法官拒接纳,指《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其他婚姻法例有别。因此,政府指称的一致性并不存在。
案件编号:FACV 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