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男获终院胜诉准改性别 指人事登记处延误不处理 再求覆核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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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认定为男性的跨性别人士谢浩霖Henry,因未完成由女转男的全套性别重置手术,不获入境处准许将身份证上性别栏改为男性,他向法院提司法覆核,去年终获终审法院裁定胜诉。他遂再向入境处的人事登记处申请修改身份证性别,登记处多番称仍在研究修订相关政策,会“在合理时间内”审批申请,却在大半年后以新政策尚未落实为由拒绝申请。谢上周五(15日)再提司法覆核,指控登记处在他提交申请后逾1年仍未处理,构成不合理延误,并要求覆核处方最终拒绝处理申请的决定。

申请人为谢浩霖Henry,指认答辩人则为人事登记处处长。

上诉人谢浩霖去年2月在终审法院获终极胜诉,准他可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资料图片/刘安琪摄)

谢于2023年2月获终院裁定胜诉

入禀状指,谢自2012年起开始接受跨性别荷尔蒙治疗,4年后获医生判断已完全跨成男性,毋须进一步接受变性手术。谢其后向入境处人事登记处(下称:人事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惟人事处以谢未有“完成全套变性手术”为由拒绝。谢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战人事处前述政策,直至2023年2月获终审法院裁定胜诉。

人事处要求最新医疗证明

谢获判胜诉约两周半后,再向人事处申请要求更改身份证性别。一个月后,谢的律师行向入境处发追信,提及谢称其申请遭到暂缓,以候当局修订有关政策。之后人事处回复谢,要求提交最新的医疗证明,并称:“人事处登记处处长力求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检视现行政策。”

再追问称要检视及制订新政策

同年4月,谢透过律师行再向人事处发信,确认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另要求人事处厘清何谓检视政策的“合理时间”。惟对方回复称检视及订立新政策会对现行政策有广泛影响,甚或会影响整个社会,当局需时谨慎考虑,力求“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例。

已表明未能改性别而受歧视及侮辱

两个月后,谢又再透过律师行向人事处发信,指称谢因身份证性别栏问题持续受到侮辱及歧视,要求当局立刻处理他的申请,谢表明会在当局修改相关政策后,配合要求提交所有证明文件。不过人事处仍回复说需要更多时间,入境处于1个月后发新闻稿,但内容只是覆述当局回复谢的信件。

人事处表明新政策实施后才会处理

人事处最终于同年10月拒绝处理谢的申请,并称修订政策仍在进行,在新政策落实前,当局无法确认申请,当局正与其他部门商讨实行细节,力求在“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快落实新政策。及至2024年3月,人事处邀请谢参与“无损权益会议”,表明他的申请会在新政策实施后才处理。

因外表与身份证性别不同在内地遭扣查

入禀状续指,谢因其外表与身份证性别栏目不一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侮辱及歧视,如在使用回乡卡过关时,常被内地人员扣留调查,曾因此差点错失航班;又例如他于私立医院接受卵巢磁力共振扫描时,曾被职员质疑身份,并遭分发女士专用的啡色病人服,而非男士的蓝色病人服。

逾12个月未处理属行政不当

谢指人事处决定侵害他的私生活权,做法属违宪,又指入境处大可行使酌情权先批出临时身份证。谢认为人事处在他提交申请后逾12个月仍未处理,属行政不当及无故拖延,因为处方并非无权处理,而是在等待“一个完美的做法”;处方有责任迅速处理身份证申请,不能无限期拖延;且与谢相类个案为数不多,处方批出谢的申请不会造成很大的行政负担;再加上终院已经确认谢后天取得的性别,处方却一再延误确认其基本权利。

案件编号:HCAL4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