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覆核案.上诉|两跨仔未能改性别指违人权 认为制度应放寛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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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由女变男的跨性别人士,因未完成整套变性手术,入境处拒让他们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他们认为处方决定违反宪法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讼庭被裁败诉。他们不服裁决提诉,案件今(13日)作聆讯,上诉人直指处方做法不人道,又指专家报告提到手术成功率不高,亦有机会引起并发症、尿道等问题,又指出多个国际组织及海外法庭均认为,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全套手术作为更改性别的前设,属于违反人权,只有香港法庭认为合理。

上诉人为Q及Tse Henry Edward,答辩人为人事登记处处长。案件原审时共有3名申请人,但提出上诉的仅两人。

国际赛事亦不要求完成整套手术

上诉人指,入境处现时要求跨性别人士要完成全套变性手术,才可以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认为做法并不人道,因该手术成功率不高。专家报告显示,进行变性手术后有机会出现并发症,引起尿道问题等,不少跨性别人士都因此而选择不进行全套变性手术。事实上,不少国际运动比赛,亦没有要求跨性别人士必须完成全套手术才可参加。

非以性器官有否改变作指标

专家报告亦指,决定跨性别士的性别,并非以其性器官有否改变为指标,而是考虑他们对其情况是否满意,及他们是否适应社会的角色。报告又提到,美国只要求跨性别人士接受恰当的治疗,亦会因应个别人士的情况,去决定何谓“恰当的治疗”,而非只跟从政策。

认为处方应放寛制度

上诉人认为现只有生理上无法进行全套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才获政府豁免,上诉人认为制度应放宽,并容许更多可豁免的情况。

首席法官潘兆初提出,政府已组成跨部门小组作出相关研究,这会否构成任何影响?上诉方回应称小组在2017年曾撰写非常详尽的咨询文件,却未见立法会有下文,认为只有法庭可以处理这种涉违宪法权利的情况。

以完成全套手术为指标有违人权

上诉方续指,不同的国际组织和法庭,均认为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全套手术,并以此作为更改性别的前设条件,属违反人权,只有香港的法庭认为这合乎人权,直言本港的跨性别人士面对两难选择,若他们想保护自己的身体,就无法更改性别。

案件编号:CACV1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