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身份终极上诉 以性别从置手术为标准 令跨性人恒常受辱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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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自小认定为男性的跨性别人士,因未完成由女转男的全套性别重置手术,不获入境处准许将身份证上性别栏改为男性。二人认为相关政策侵犯人权,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他们再申请终极上诉,案件今(4日)在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方指,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每次展示身份证时,都需要作出解释及描述其私生活,令他们感到羞辱;政府方则指,跨性别者要接受的“免术”医学疗程因人而异,欠缺统一标准,制定政策会出现混乱,若以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的门槛,则可解决执行政策上的困难。5名终院法官听毕陈辞后押后裁决。

上诉人为代号Q的匿名人士及谢浩霖Henry,答辩人为人事处登记处处长,双方分别由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及Monica Carss-Frisk代表。

本案争议点在于,现行政策要求跨性别人士完成全套性别重置手术,方可更改身份证的性别,有否侵犯他们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不受残忍对待的权利。

跨性别人士谢浩霖,就身份证性别问题提终极上诉。(凌子淇摄)

政策未改跨性人恒常受辱

彭力克指,如果处方拒绝承认上诉人新的性别身份,会令跨性别人士恒常受辱,丧失尊严,感到沮丧及受困扰。由于这些跨性别人士身份证所列的性别,或与其打扮有落差,他们每当出示身份证时,均有可能要就此解释,令其私生活暴露人前。例如:当他们到银行办理手续,职员无可避免地会就其性别问及一些非常私人的问题,属侵犯其私生活。

做手术只为满足入境处要求并不合理

彭力克又指,有专家指出,性别重置手术并无医学需要,手术风险亦需被正视。倘若上诉人要做手术,也只是为了能更改身份证性别,即入境处的要求就是他们做手术的唯一原因,这并不合理。

多国已不再视性别重置手术为要求

此外,彭力克认为涉案政策并无合法目的,近年愈来愈多司法地区,包括西班牙、英国、美国纽约州,都不再将性别重置手术视作承认性别的要求,容许跨性别人士采用自我申报性别等方式,亦看不到这些地区行政上遇到很大问题。

常任法官林文瀚关注,本港性别认同尚未普及,例如洗手间仍采用男女分厕,倘若采取较为开放的准则界定性别,会否造成混淆?彭力克回应指,上诉方是次覆核只是针对处方涉及界定身份证性别的政策,议题简单偏狭,假如更开放的政策能在海外国家广泛实行,香港没有理由无法仿效。

有其他方法可避免逆转性

至于上诉庭早前接纳处方称,有别于荷尔蒙治疗等其他“免术”方式,全套的性别重置手术有其“不可逆转性”。彭力克则指,“逆转性”可有避免方法,例如规定接受“免术”方式的人若终止疗程,则有责任向政府申报。另处方称本案议题应交由立法机关处理,彭力克援引终院虽曾在“跨性别人士婚权案”W案中指出,性别承认制度应是立法机关的职责,并非法庭之事,但该案裁决距今9年,相关政策的立法进程仍无进展。

处理跨性别人士须有统一标准

代表政府的Carss-Frisk回应指,对于如何确立跨性别人士身份的议题上,各界没有统一标准,相关疗程也是因人而异,处方难有公平一致的标准去断定身份。即使跨性别人士可向处方提供疗程的医学证明,处方在执行上亦会出现不一的情况,因在判断医学证明时,个别疗程也未必适用于所有人,未能订立客观清晰的标准。一旦执行上出现不一致,也会为日常生活各方面带来影响,例如进入医院和洗手间、处理法律程序等;港府以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的门槛,则可解决实际层面的困扰。

案件编号:FACV 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