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国家秘密罪“跨境运输”变“离境” 带秘密入境仍会受查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4日)连续第7日加开会议,审议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的政府修正案。民建联议员周浩鼎关注,修正案就涉国家秘密部分第 32 条的“非法在离开特区时管有国家秘密”罪提修订,将“跨境运输工具”改为“离境运输工具”会否导至当有人把秘密带进香港时,因非“离境”而影响搜证。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回应指,原草案中“跨境交通工具”会予人以为只是往来香港和内地,认为改成“离境”更清楚,不会影响搜证。但曾任保安局局长的新民党议员黎栋国指,政策原意只规管离开特区,不包括进入香港?惟保安局表明没有补充。
法案委员会过去6天经过近合共39小时会议,终于完成181项条文审议工作,今日(14日)进入讨论政府修正案阶段,而议员并没有就草案提出任何修订案。
政府昨晚向法案委员会提交40项修正案,其中第19条有关“煽惑公职人员离叛”条文,政府修正“公职人员”定义,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把某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黄添培表示,在逐项审议阶段,有多名议员表达强烈意见,认为部份公营机构,会对特区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响,若相关职员被煽动离叛,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当局认为,扩大“公职人员”的适用范围,是有具前瞻性,可更有效执行条例,因此提出相关修订。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绍雄问到类别的人士的“类别”是否惯用的写法,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说主要因为没有指明人士。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问到刊登的命令,是否要属附法律的性质,经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新民党叶刘淑仪和民建联周浩鼎提出类似问题,萧敏旋确认相关程序。
此外,草案原列明,保安局局长可指明危害国安的组织,施加限制。政府修正条文,建议受禁组织应包括该组织的影子组织,及订明如某组织(组织甲)显示自己是另一组织(组织乙),则先者属后者的影子组织。
增条文打击影子组织
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指条文建议禁止影子组织,惟危害国安份子可能另起炉灶:“条文58,三个定义不包括网上平台。商界当然有影子组织,如著名的烧鹅店,很多人扮他,影子烧鹅店。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你明明禁影子组织,我便另办一个,在网上平台影响力更大。”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表示,只要是一个组织,有一班人有共同理念,一起做些活动、行为,追求共同理念、目标,他们走在一起是组织,不论有否实在地址、处所,总之在网上是组织,以平台作中间、宣传地方,只要是组织便适用。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不排除有组织与受禁组织很相似,但又未足以成为影子组织,或以另一个名称成立新组织,但行事方式相若,届时保安局局长仍有权采取禁制步骤,并施加罚则。
谢伟铨问到以“显示”一字会否有局限,是否让人感觉和受禁组织有关系都包括在内;周浩鼎追问若私底下暗示自己是某组织成员是否属于“显示”;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英豪建议用“看似”会否令搜集证据更容易。
萧敏旋指,原意在于禁止参与受禁组织或以受禁组织成员身份行事,不论明示还是暗示自己是受禁组织成员行事都属违法,用“看似”则恐范围太阔。
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其中公共基础设施部分,谢伟铨关心中英文释法,“transport”可䆁作交通或运输,如货柜码头较少说成交通基础设施,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说货柜码头可包括在物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