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国安囚犯减刑覆核 邓炳强坚持一年一检:须看思想行为变化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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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3日)继续审议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各项条文,选委界议员管浩鸣关注犯国安罪行囚犯的减刑安排,建议每半年可覆核刑期一次而非草案建议的一年一检。
不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一年覆核期是合理平衡,因必须要检视相关囚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无改变,会否仍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法案委员会审议有关修订《监狱规则》条文,草案建议如囚犯因裁定违返国安罪行入狱,除非惩教署长信纳囚犯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可以减刑;不论囚犯刑罚是条款生效前或后判处,相关条款均适用。
邓炳强:一年覆核一次减刑是合理平衡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鸣表示,根据草案如囚犯不获减刑,仍可每年覆核,如囚犯勤奋、有良好行为可获减刑,认为如修订为每半年可覆核一次,将令囚犯更有动力。
但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表示,现时所有囚犯覆核都是一年一次。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补充指,一年覆核期是合理平衡,因为需检视相关囚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无改变,会否仍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黎栋国关注囚犯是否有权上诉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黎栋国忧虑相关修订条文有追溯力,也关注有关囚犯如不满意惩教署长拒绝减刑的决定,感到受屈有否机会上诉。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回应指,追溯力通常指刑事罪行,但本次是改动行政安排,而根据现时的减刑制度亦不能超过刑期1/3,即判处3年最少要坐2年。
她续称,当囚犯符合条件,署长会决定可否提早释放,当条例生效亦没有追溯力,但如果早前已经决定释放,囚犯不能再被监禁。对于囚犯可否上诉,萧表示惩教署内部有程序,囚犯随时可以上诉。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要求澄清,修订是否等同没有假释安排。萧敏旋回应指囚犯提早被释放不是权利,强调判处3年应该坐3年,减刑是惩教署署长的酌情权,视乎有否不利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