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修正案新增特首及行会可订附属法例 违者最高判监7年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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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立法已经完成逐条审议,政府今日(13日)晚上约10时提交修正案,供议员明天(14日)早上9时审议。修正案例出多项修订,并有附注列出修订原因,不少是根据议员意见而改动。
其中一项改动为新增特首及行政会议可订立附属法例,违法者最高可判监7年及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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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连日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政府收集议员意见后,再向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当中包括不少议员的意见,例如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届满后,将指明人士列为潜逃者的时间规定。
另一较大改动为新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安附属法例,以应对未能预视的情况。违反附属法例可判处最高7年监禁及罚款50万元。
成为潜逃者前定下合约 不应单凭此视为违法
此外,政府亦根据议员意见,列明该人士成为潜逃者之前所产生的合约、协定或义务,而与其他人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以及投资关系,这些有关人士不得仅因这些合约而被视为违法。政府表示,此修订为减少对于第三方的影响。
增国安委角色及政务司司长国安工作职能
修正案加入了原本草案没有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角色,以确保任何人作出执行职能上的任何决定时,须尊重并依法执行国安委的判断和决定。此外,政务司司长可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或为加强就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向其为适当的人提供意见或发出指示。
较有争议的“国际组织”定义方面亦有调整,删去“国家、地区或地方”以及“受任国家、地区或地方委以职能的实体”,新定义为“两个或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地方或受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委以职能的实体”,和“藉(或基于)两个或多于两个国家、地区或地方之间订立的条约、公约、协议或协定而设立的组织”,以及辖下机构。政府表示,修订表述是为了避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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