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监察委全面铺开 面临两大风险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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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十九大结束,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工作亦从之前的局部试点逐渐推至全国,预计明年3月的北京“两会”后将产生国家监察委,到时势必将对中国未来的政治变革和反腐事业带来深远影响。
监察委体制在强化监察职能的同时,还应思索谁来监督监察委难题,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避免不削弱和侵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0日召开,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会上宣布在全国各地展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新华社)

国家监察委将拥超强监督权力配置

据多维新闻分析指,这次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监督制度的不足。首先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份是由原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这实现了监督权前所未有的整合,避免了此前监察体系的分散。

其次从监察范围看,监察委将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补上过去监督范围有限的不足。再者,监察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成为与人大、政府、司法平行的权力机关,从而突破了“内部监督”的怪圈,获得比较独立监督权力部门的权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也让监察走上法治轨道,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

不过,如今监察委的设立旨在以空前的力度监督所有公职人员,但谁来监督这个拥超强权力配置的监察委似乎尚存疑问。《中国纪检监察报》早前曾刊文回应指,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内部监督、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人民群众监督这5种方式将可监督成为监察委的方法,不过多维新闻分析指上述5种方式似乎都有不足之处。

11月11日,赵乐际出席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新华社)

党委、监察委互相监督成悖论

首先在党委监督方面,依据规定监察委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展开工作,因此自然受到党委监督。由于监察委和纪委署办公,纪委书记会依例出任党委常委。无论是从纪委书记作为党委权力在纪律监督体系的延伸来看,还是纪委书记本身是常委,受到党委的制衡,均能说明监察委必然是在党委的监督下办公。不过这又导致一个过去持续存在的困境,即监察委何以监督党委以及党委权力在诸如政府等各个领域的延伸,这其实反映出监察委和党委之间存在相互监督的悖论。 

人大监督监察委或成“橡皮图章”

而在人大监督方面,依据法律规定,监察委主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则由主任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产生,故监察委理应要向人大汇报工作,并接受后者的审议和监督。但问题是无论是监察委,还是人大,其实都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党领导下的人大又该如何监督党领导下的监察委?这其实是另一个难以破解的困境。因此中共自建政以来,人大对于政府、检察院、法院的监督一直颇为有限,甚至被诟病为“橡皮图章”,所以人大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监督处于上势的监察委实在是一个疑问。

内部监督只能靠魄力

至于内部监督方面,监察委会在内部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以“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解决“灯下黑”问题。不过要在任何机构内部设立监督部门,对于整个机构的监督不单有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负责人的自我廉洁程度和政治魄力。

中共掌控媒体 舆论监督成空谈

而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则为舆论监督,这方式如果放在西方和港台社会或许有效,因为西方和港台奉行言论自由,媒体能够对公权力进行比较有力的监督。但中国强调党牢牢掌控意识形态及媒体的方针,却让国陆媒体或民众监督炙手可热的监察委似乎并不现实。

中国最高检察院(图)及中国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位阶上都不及将成立的国家监察委。(网上图片)

对司法独立的潜在冲击

至于让监察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问题,多维指出这或会让中国目前所提倡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造成潜在冲撃。由于监察委主任在国家层面上极有可能由同样位列中共政治局常委的中纪委书记兼任,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负责人,仅是副国级的中共中央委员,这造成了监察委在位阶上将远高于检察院和法院。这对过去连公安机关都不能有效制衡检察院和法院而言,又如何负上监督监察委的重责?

本来依据法律规定,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但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观察,从山西等地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看来,尚未看到有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案件不提起公诉的案例,而法院在过程中更不大可能在审判时推翻监察委移送和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多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