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全国 为明年监察委成立作准备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将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当中北京、山西及浙江三地早在去年底已成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
而昨日(4日)在京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则通过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展至全国各地,并于今日起开始实行,为明年将在“两会”通过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准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自上月30日起开始召开,人大委员长张德江昨日在主持会议闭幕时宣布,会议决定今日(5日)起在全国各地展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当中包括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当中,监察委员会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此外,会议又指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而在全国的试点工作进行期间,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而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据了解,自去年11月《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据《新京报》早前报道指出,今年1月的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了筹备国家监察委的“路线图”:中纪委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明年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时任中纪委书记的王岐山还明确了国家监察委与国家监察法的定位,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