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监察6类人群 4种情况可留置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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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新社)

《新华社》消息指,在今日(7日)公开征求意见的“监察法”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据了解,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将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当中表明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而早在去年底,北京、山西及浙江三地已成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留置”措施取代“双规”

监察法草案亦规定在4种情况下可对被调查者采取留置措施。当被调查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4种情况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对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也作出规定,包括: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以往中共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往往使用“双规”的手段,即是要求有关涉案的官员干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涉案问题对当局作出说明。在此情况下,涉案中共官员干部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便先受到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但由于“双规”所依据的仅为中共党纪,并非正式的司法程序,故其合法性一直遭受诟病。

不过,中共十九大报告已明确提出会以“留置”措施取代“双规”。而北京目前作为其中一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早在今年4月已率先对涉嫌挪用公款的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华,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