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偷拍网|被拍者不知情难举证 风雨兰吁立法惩治散播影像者

撰文: 陈蕾蕾 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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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发现本港有网站发布及售卖偷拍得来的女性影像,据警方资料显示,过去3年偷拍罪行报案数字平均每年300宗,有上升趋势;惟风雨兰调查报告指,近七成影像性暴力的受害者均未有报案。
有律师表示,偷拍裙底可被控“破坏公众体统”罪,最高可判监禁7年。另外,法改会虽于去年就窥淫罪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提交建议报告,惟现时偷拍行为未有法律直接监管,风雨兰总干事王秀容形容现时为“法律真空期”,冀可尽早就相关行为立法,而除了偷拍应受罚,散播影像者亦要有法例惩治。

一些偷拍狂爱拍穿黑丝袜的女子。(示意图,非偷拍图片)

近3年偷拍案每300

据警方提供的数字显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全港因涉及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每年平均有近300宗,并有上升的趋势,平均升幅为6%,破案率约为八成。而2020年1月则有17宗案件,共拘捕12人。

风雨兰发表关于“影像性暴力”问卷调查结果,报告显示,其中向51名遭受“影像性暴力”(包括偷拍、散布或被要胁传阅等)作深入访问,近七成人表示遭警方拒绝落案,而警方拒落案的原因包括证据不足或无相关法例等。

无针对法例 起诉偷拍或靠3条控罪

律师梁永铿表示,现时本港并无针对偷拍罪行的条例,相关罪行主要是以3条条例控告,包括“游荡罪”、“公众地方行为不检”及“破坏公众体统”,惟以上条例只适用于公众地方发生的事件,其中“游荡罪”更需证明受害者受到威吓﹑担心自己安全等,若事主并不知情则难以举证;另外,亦可使用《私隐条例》第64条,“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属罪行”起诉,但条例需针对特定人士身份,令到受害者精神受损,较常用于起底案件。

对于偷拍网照售卖的照片,偷拍者于公众地方进行淫亵或不雅动作,或涉及“破坏公众体统”,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而出售相关照片部份,则有机会涉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罚可罚100万及监禁3年,惟属淫亵或不雅仍需淫审处界定,当中又需视乎网站是否有提醒内容属18禁,又指条例通常应用于报摊售卖不雅书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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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兰:散播性暴力影像亦应惩治

过往律政司检控偷拍罪行时,往往会引用“不诚实取用电脑”作检控,但因应协和小学老师拍下叩门试题一案,终审法院确认使用自己电脑不可再引用相关罪名。法改会去年发表报告,建议新订2项罪行,包括窥淫罪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但至今仍未正式立法。

风雨兰总干事王秀容形容,现时法律未有针对成年人的性暴力影像罪行,仅可以其他条例控告,而以往采用“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已不能使用,直指现时俨如法律“真空期”。她认为除窥淫罪及摄裙底罪外,散播性暴力影像亦应立法惩治,以堵截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