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罪行】窥淫罪及偷拍裙底罪法案 拟7月交立法会讨论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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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早前发表研究报告,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及一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保安局今日(8日)书面答复立法会议员葛珮帆指,欢迎法改会的建议,会细心研究和跟进报告书,并建议在7月的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之后展开咨询,并尽快提交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协和小学老师用手机拍下叩门试题一案,终审法院厘清“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适用于取用自己的电脑犯案。据保安局提交资料,截至今年4月30日,警方有8宗与该项罪名有关的案件等待处理。而另外有一宗案件,早前已改控《医院管理局附例》有关未经医院内病人同意拍摄的罪行。警方指会继续和律政司密切商讨,根据个别案件检视是否继续以该项罪名检控,或考虑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
保安局指,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的法例,如盗窃、欺诈等,均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或利用科技所犯的罪行。至于针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非法入侵电脑及取用他人电脑干犯其他罪行等违法行为,“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仍然有效。
至于涉及偷拍裙底的案件,视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有关行为可能干犯“游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及“破坏公众体统”罪行。如拍摄行为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指的“个人资料”,并在收集或处理个人资料时违反条例附表一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向有关人士发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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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上月30日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特定的窥淫罪,以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例如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的行为;以及新订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可涵盖任何地方,不论有关行为是在公众或私人地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