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光黑点.政策分析】窥淫罪立法拖延十几年 政府懒政典型案例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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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女团体昨日(27日)公布12个新的“走光黑点”,并再次促请政府尽快就“窥淫罪”进一步咨询及立法。其实法律改革委员会早在4月底发表有关《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特定的窥淫罪,以及再专立一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打击偷拍行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曾指,拟于7月于立法会事务委员会讨论相关建议。
反偷拍法例在港已讨论十多年,律政司过往只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作为控告偷拍者的“万能key”,结果今年4月,终审法院裁定使用自己的电脑设备不犯此罪,造成法例真空期,政府才急急答应修例。
事实上,过往经常发生狗仔队为求制造娱乐版头条,跟踪偷拍名人引起的争议。法改会已就此作过不止一次研究,但加强管制往往易引起“箝制新闻自由”的质疑,故法例一直原封不动。

▼盘点全港12个走光新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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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偷拍成风 女艺人遭偷拍更衣照惹社会反响

提到窥淫罪立法,和不少政府施政一样,又是议而不决地拖了十几年的议题。在90年代至2000年代初,摄录器材愈来愈先进、偷拍裙底等案件亦容易发生,另一方面,当时部分八卦杂志为求销路,甚至会派狗仔队跟踪偷拍名人私生活,手法经常惹起批评,部分照片更挑战道德底线。例如2006年8月,有杂志涉嫌偷拍女艺人钟欣桐(阿娇)更衣照并大肆刊登,引起巨大争议;同年10月,甚至有传媒派人潜入医院病房偷拍当时病重的艺人沈殿霞(肥姐)。

不过当时没有专项法例针对偷拍行为,只有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游荡、有违公众道德等较轻的罪可用,对发生于私人地方的偷拍,更没有法例可管。如果行动过程涉及电子器材,最多能控以一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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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2006年建议偷拍刑事化 新闻界忧损自由

法改会自2004年起,分别发表数份保障市民私隐及规管传媒拍摄行为的报告书。其中在2006年3月的报告,明确建议将偷拍行为刑事化,列明“任何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应属犯罪”。到该年8月阿娇被偷拍事件曝光后,乘著社会舆论风向,时任特首曾荫权强烈谴责事件,扬言会再考虑法改会的建议。

理论上,狗仔队跟踪偷拍名星私生活,似乎为满足八挂多过涉及公众利益,当时演艺界亦普遍支持偷拍刑事化的建议。但这在新闻界引来极大反响,因为媒体调查报道,部分或多或少都要进入私人场所,暗中拍摄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资讯,例如贪污舞弊等,而“公众利益”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造成灰色地带。

因此,如将偷拍行为刑事化,极容易误中副车,有人担心存在损害新闻自由的风险。最终,政府亦拿不出方案既可制止恶劣偷拍行为,又可平衡传媒监察权,改革不了了之。

法改会建议偷拍摄裙底列性罪行。(资料图片)

2012年建议:偷拍裙底列入性侵犯 最后影都唔见

于是,整个反偷拍立法的讨论,又由2006年拖到2012年,当年9月,法改会发表《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改革咨询,涵盖一系列性罪行。文件清楚指出,现行针对偷拍裙底的法例并不理想,未能针对当事人的性自主权,及无法规管在私人地方发生的事件。因此,法改会建议将《刑事罪行条例》内的“猥亵侵犯”改为“性侵犯”,扩阔其定义,把偷拍裙底列入“性侵犯”行为。

不过这份文件仍有一些问题未处理,例如为何建议的罪行只针对“裙底”,而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偷拍行为。最终,政府亦无就此报告正式回应,问题继续被丢在一旁。多名立法会议员都曾追问过政府相关工作的进度,但政府官员一贯答法,都是重申现行有什么法例可惩治偷拍者,进一步改革则“社会意见分歧”,完全搔不到痒处。

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多次敦促政府尽快就禁止偷拍行为立法。(资料图片/洪嘉徽摄)

用百搭罪行告偷拍行为 被指“贪方便”

原有法例漏洞未有堵塞,律政司亦倾向使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处理涉及电子器材的偷拍行为,但这法例本身并非针对性罪行,条例内容亦被指“百搭”,被广泛应用在不同类别的案件中。

在去年8月,高等法院就协和小学教师涉嫌以手机泄露入学试题案,斥律政司理解错误,认为不应以此例控告“用自己电脑”作案的案件。今年4月初,终审法院判律政司上诉失败。所以只要是使用自己的电子器材,以及发生在私人地方的偷拍,在法律上出现真空期,无法可依。

亦因如此,立法会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多次批评,政府明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涵盖范围过阔,社会已讨论多年,但一直不改善问题,律政司也继续用这法例处理偷拍相关的罪行,属“边条容易告边条”。公民党议员杨岳桥更质疑,政府将上述法例定义无限扩大,只是为“贪方便”。

莫乃光曾多次批评,政府一直不处理现行法例漏洞,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控告偷拍者。(资料图片)

不到最后关头 政府也不行动

问题拖拖拉拉了十几年,到今年4月30日,法改会就去年5月的咨询文件发表报告,正式建议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条新订一项窥淫罪,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刑事化”;以及专立一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规管任何目的之下的偷拍裙底行为。

以上建议的范围,将可涵盖在任何地方发生的偷拍行为,以“性满足”作为标准,规限任何相关的观察或视像记录行为。从过往社会反应而言,相信条例的争议不大,亦早应实行,或因如此,政府最近总算能给出较明确的时间表。只是公众倒要问问,为何旧有法例漏洞如此明显,政府也要拖到法例出现真空,才下定决心填补?这不叫避事、懒政,又叫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