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劳损】看不见的工伤 劳损纳入职业病 争取多年无成果
由厨师细辉、空姐Anita到游丽丝老师,无论劳动阶层或是专业人士,他们分别因工时长或重复性动作而患上各种痛症——手肘肌肉震伤、静脉曲张等。于他们眼中,这种种因工作而起的劳损无疑是职业病;然而,《雇员补偿条例》当中48种指定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均不会视作可获补偿的职业病。
按《职业安全及健康统计数字》,2017年经证实为职业病的数字仅得304宗,当中有177宗为职业性失聪,而打工仔常见的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只得39宗确诊。为何官方的数字与日常情况大相迳庭?
工业伤亡权益会干事萧倩文称:“我们分了两类:可补偿职业病与不可补偿职业病。大多数工友连申请职业病的门槛都入唔到。”
(此为劳动节系列六之六)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与职业之间存在着明确或强烈关系的疾病,通常只涉及单一致病原因。”2018年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文件
工业伤亡权益会干事萧倩文加入组织十多年,当时已开始争取劳损列为《条例》中的职业病,但多年来劳工处的答复依旧不变:“现在劳损跟疾病不能证明单一关系,在政府角度,病跟职业一定要对等,即完全由职业引起,才可定义为职业病。”
香港理工大学护理学院助理教授张健称,劳损的定义为重复性动作或过度使用,导致肌肉、骨骼、肌腱、韧带、关节,或肌肉附近的神经系统受影响,可称为劳损。
萧倩文举例说,保安工友因长期站立患上膝头痛,但劳工处会质疑工友日常也有行路、行楼梯,无法确定疾病全由工作引起,“接触开的厨师、清洁工友、保安,甚至文职都有劳损,有些患病后打来求助,反而会问‘点解冇得补偿’。”萧倩文说。
条例离地 未能涵盖服务业需要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如雇员在紧接丧失工作能力前的订明期间内,受雇从事某类工作,并因该工作的性质引致患上《条例》附表指明的职业病,雇员便可获得与意外工伤同样的补偿。
现时,连同职业性失聪、肺尘埃沉着病、间皮瘤,以及《条例》附表二列明的职业病,共有52种职业病可获补偿。萧倩文说:“附表二的职业病已不合时宜,以前的工种还保留,但就不新增,未能切合如今劳工的需要。”在《条例》附表二的有48种职业病中,只得六种跟肌肉及骨骼相关,其余是生物及化学所致的疾病,如棉屑沉着病、退伍军人病等,“现在工友以服务性行业为主,附表二的大多是以往制造业引起的疾病。”
明爱社区发展服务于2018年曾进行“香港基层劳工劳损状况评估报告”,访问约1500受访者,当中有 93.3% 受访者表示,身体最少有一个部分出现劳损情况,超过一半的参加者表达最少有四个身体部分出现劳损情况。
官方确诊数字与现时不符
根据评估报告,受访者分别从事饮食、保安、销售、建筑工人及家务助理,有高达六成人士,即约900名受访者出现肩部劳损的情况。民间调查反映出行业的概况,但劳工处的数字却大相迳庭。
2018年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统计数字摘要”显示,十四种行业当中,公共行政、社会及个人服务业属最多人患上职业病,但只得16宗;而常见的肌肉骨骼相关的疾病,包括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及腕管综合症,全年分别只有39宗及1 宗为确诊为职业病。
民间与官方的数字迥异,萧倩文认为难以证明工作及疾病的单一关系外,附表二所列明的致病原因,如同第二道高墙。香港理工大学护理学院助理教授张健称,腕管综合症是常见因重复性动作所引致的疾病,但按劳工处的数字,过去两年总共只有两宗确诊患上腕管综合症。
根据附表二,腕管综合症的致病原因为重复使用震动的手提工具,而工具会将震动传送至手部,纯粹以手动工具而患上腕管综合症,却不会获得补偿。萧倩文称:“这已经排除了很多职业,如厨师、清洁工友等,门槛如此严谨,整件事形同虚设。”
条例门槛高 改民事索偿吓怕劳工
《条例》的职业病补偿门槛高企,萧倩文提到若然工友仍想追讨赔偿的话,唯有从民事诉讼著手,“可以从‘人身伤害’索偿,证明雇主安排这个工作,是直接导致你患上这个疾病,比如工作环境、工作量太多;若法官判你胜诉的话,雇主就要赔偿。”然而,萧倩文所接触的工友,无不因“打官司”而退缩,“单是申请‘法援’已不容易,要经过资产审查、案情审查,处理一大堆表格。有很多(工友)在第一步已经退,会想‘谂谂下又唔系几严重’,所以大多只是查询的阶段,并没有实际去进行。”
人身伤害是指某人遇上意外后身体受伤,这包括肉体损伤,亦涵盖心灵创伤,例如因意外的痛苦经历而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如雇员身体受伤是由雇主与第三方(包括其他人或实体)同时疏忽、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不法行为所引致,受伤的雇员亦可透过普通法,向该名人士或实体追讨损害赔偿。雇员透过普通法追讨赔偿是独立诉讼,与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无关。
资料来源:香港大学法律及资讯科技研究中心
政府避免“牵一发动全身”
《雇员补偿条例》的职业病附表于1991年起经历过四次修订,并于2005年把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 合症 (即“沙士”)及甲型禽流感纳入该表。萧倩文及组织争取将劳损纳入职业病多年不果,她认为主因是政府避免“牵一发动全身”。“涉及商界或雇主利益的事,政府多数都不想做,但其实并非全无方法。”
她以职业性失聪补偿为例,由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会评估引致失聪的行业,两者关系明显,她甚少接到未能获得赔偿的投诉,加上管理局的补偿金及一般开支是由雇员的劳保抽取税项,政府应会缴款,萧倩文认为职聪的补偿系统完善,可以套用于其他职业病当中。
可是,回到问题原点,劳损于政府眼中如同一般都市病,是否难以参考职业性失聪的做法?萧倩文并不认同,她提到外国会根据工作及工余时数的比例去评定患上职业病的机会,并非如香港般一刀切:“其他国家都有职业病,并非没有例子去跟,但为何香港还要这么落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