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绑老人.下】本地院舍愈绑愈多 陈文敏:方便工作不是理由

撰文: 谢慧心
出版:更新:

绑,有时为了保护病人;绑,有时会不会也为了方便照顾者的工作之故?
有本地研究发现,过去十年,香港接受长期护理服务人士被约束的情况愈趋严重,有近七成曾被安排使用约束品,限制身体活动。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指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约束可被视为剥夺人身自由,属非法禁锢,而“方便工作”在法律上并不接受为抗辩理由。他提醒,随著社会对长者权益的关注与期望都改变,十年前所接受的做法,今天或不。“别以为(令长者)跌倒才有法律责任,其实绑亦会面对法律风险,而且风险都几大。”

捆绑或约束病人其实不只在安老院舍,在医院或护理院舍同样都会发生。如果仔细探究约束的理由,莫不与治疗或护理程序使其不适而挣扎,或受病情(如脑退化等)的影响,产生伤害自己或滋扰别人的行为有关。

研究:过去十年 约束由五成增至七成

香港约束的情况如何?中大学赛马会老年学研究所专业顾问徐若萍引述一项由香港大学与理工大学所做的研究,反映情况愈趋严重。研究于2005年至2015年间进行,跟进本地10间长期护理服务院舍使用身体约束品或药物约束的情况,发现2,896名长者中,遭受身体约束的比例,由2005年的52.7%,增至2015年的70.2%,原因与年老、生活或认知功能受损、大小便失禁、脑退化症及负面情绪有关。

除了约束长者,还有没有更积极的方法,来强化长者以防跌?竹林明堂护理安老院想出以加强复康运动与训练来治本。(吴炜豪摄)

绑而挣扎 危险丛生

徐若萍来自护理专业,亦曾于复康医院的前线工作,她形容现时护理服务面对的处境是“工作太忙,根本没时间反思,每日所做嘅工作啱唔啱。”为怕长者跌倒而受伤,是十分常用的约束长者的理由,“因为跌倒后的问题是眼见的;但绑的坏处,不是肉眼可见。”隐形的问题,包括肌肉无力,使长者更加站不稳;长期欠缺活动令肌肉萎缩可致疼痛,但长者每天喊痛,没人会想到源头是绑他所致。

另一问题是,绑本身已经构成危险。如绑不稳固而长者欲摆脱约束品,容易使其受伤甚至窒息。究竟绑还是不绑更危险,她坦言“在行内是个迷思”。而家属被要求签署使用约束品同意书时,亦往往不会得到这方面的资讯、提醒甚或警告。

曾为前线护士的中大赛马会老年学研究所专业顾问徐若萍指出,与其用绑来防止长者跌倒,近年家属雇用外佣照顾长者很普遍,训练她们在院舍“帮眼”看顾长者,可能是减绑的方法。(谢慧心摄)

方便工作不是理由

早前一个探讨香港脑退化症患者约束问题的研讨会,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提供了一个值得家属与业界了解的角度:法律上,任何种类的约束均属侵犯人身自由。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八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五条,都提出人身自由受到保障,若没有合理理由,约束病人可构成非法禁锢;《人权法》第六条亦指,即使有合理理由与合法程序去拘禁,亦要以人道的方法对待、尊重个人尊严。“若被剥夺人身自由,或受到非法拘禁,当事有人有权得到合理赔偿。”他续称,“方便工作”、病人或长者“不听话”,都不是法律上接受的抗辩理由。

陈文敏指出,面对社会对个人权益意识的增加,业界需更多了解约束长者背后的法律责任,而最终“这是出于我们对人的尊严的认同。”(资料图片)
社会是在进步中,十年前大家接受的,今天可能已不能接受。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陈文敏

他补充,民事责任除了可循非法禁锢和侵犯人身自由方向追讨,还包括疏忽责任。但他认为“怕比人告,跌亲点算”的思维,需要改变。“是否零意外才算安全?其实法律上是接受会有意外的,只要有做合理措施去避免。”陈文敏举例,如院舍有做足保护措施,即使院友跌倒受伤,可能未必要负上法律责任,“反而长期绑他,好大机会要负上法律责任。”

“社会是在进步中,十年前大家接受的,今天可能已不能接受。”社会对老人问题的关注与期望已不同,“我们是否要重新问:是否真的要绑?可否不绑?”陈文敏说:“这是出于我们对人的尊严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