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终院裁未有替代途径属违宪 岑子杰求缩短执行时间被拒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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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司法覆核同性婚姻案,上月初获终审法院部分胜诉,裁定港府未有提供替代方案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属违宪,并准暂缓命令两年。岑认为法庭应将两年期限缩短至一年;但律政司指制定替代方案或需更多时间,希望保留权利申请延长期间。终院今(27日)就此争议颁下决定,同意港府需花很大功夫立法,并指岑的说法不切实际,批准双方都可申请暂缓命令,但前提是政府必须竭尽所能尽快制定替代方案。

案中上诉人为岑子杰,被告则为律政司司长。本案争议点有三:本港法律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确立同性婚姻、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平等权利。终院上月大比数裁定,港府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确立同性婚姻属违宪,但一致驳回其他两项争议。

岑子杰(图)认为一年暂缓期限已经充分,但终院指其提议不切实际,最终维持两年暂缓期限。(资料图片)

律政司指制定法律框架有其复杂性 亦需通过立法会

终院批准暂缓执行裁决命令两年,即港府需在两年内制定替代方案确立同性婚姻关系,不过岑一方与律政司对此意见分歧。岑认为一年暂缓期限已经充分,港府不需两年期限,虽同意法庭应予自由让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延长暂缓命令,但前提是港府两年内未能制定替代方案,才可申请延长暂缓命令,并指这样可节省申请所衍生的讼费,亦可避免日后再有相类的司法覆核申请。

律政司主张,在暂缓命令期限内,随时都可申请延长命令,并指本案裁决结果在确立同性伴侣关系上,属于前所未见且重大发展,制定法律框架有其复杂性;加上社会现时仍对确立同性婚姻欠缺共识,或令立法遇上更多障碍。即使港府必定会设法在可行的情况下,迅速完成每一个程序,但立法仍需通过立法会,或者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

终院维持两年暂缓期限 可申请延长 但需有合理理据

终院在判词中反驳岑的说法,认为港府制定法律框架应要花上很大功夫,法庭应该给予切实可行的期限,但岑提议的一年期限不切实际,亦欠缺现实考量。虽然岑引用大学研究指,越来越多人支持确立同性伴侣关系,亦指港府会在立法会上提案时不会遇到太多阻滞,重申港府不需两年的暂缓期限,但终院认为这些理据都不可被视作法庭拒绝随时申请延长的原因,因为港府早已表明会竭尽所能尽快立法,若要申请延长命令亦会提供合理原因。

终院最终决定,维持两年暂缓期限,并裁定上诉及答辩双方若有需要皆有权在暂缓期限之内,提出与执行命令有关的任何申请,特别是针对延长命令的申请,但需提出合理理据。

婚姻平权协会:促政府在限期内实施全面框架

婚姻平权协会发表声明,敦促政府与相关持份者积极合作,并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框架,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协会又指,本港法院至今已作合共7次裁决,裁定同性伴侣应受法律保障,当中讯息清晰无误,港府有责任平等对待同性伴侣,以零碎方式确立不但费时,亦违背了岑案判决的精神。

案件编号:FACV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