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用电筒照警 一度推翻非法集结罪 终院再裁罪成即入劳教中心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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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触发多区示威,当时16岁少年涉于黄大仙用电筒照向行人天桥上的警员,原被裁非法集结罪成,判入劳教中心,及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再提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上月开庭聆讯后,今(25日)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原本定罪及刑罚,并需即时进劳教中心服刑。
终院在判辞指,参与集结者不一定会作相同行为,故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意干犯其他集结者的每一项行为。然而本案被告案发时必然知悉坐在附近的三人以强光照射警方,他选择从其中一人手中接过电筒照向警方,已属有意图参与集结。
被告麦永华(20岁),原被控于2019年10月7日,在黄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连同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被裁定罪成,判入劳教中心。他在2022年8月23日在高院上诉得直,并被撤销定罪及刑罚。终审法院今裁定他恢有原有定罪及判刑。
必须考虑行为对公众秩序的影响
终院5名法官在书面判辞指,原审裁判官莫子聪及处理上诉的高院法官张慧玲,两人均采用过于狭窄的方法分析,只考虑麦与另外3人在楼梯上用强光照警员的行为,忽略了周遭的整体情况;此外,非法集结罪的目的,是要防止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法庭必须考虑个别行为对公众秩序的影响,包括其他集结群众在黄大仙广场附近针对警方的各种行为。
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意干犯每一行为
判辞又指,张官裁定麦上诉得直时,曾指麦案发时坐在对向警员照雷射光的男女附近,但无法肯定他必然与该对男女“共同行事”,亦不能排除他只是“贪玩”下用电筒照警方。但终院认为,张官看法有误,因有意参与集结,并不等同有意参与集结者的个别行为,正如卢建民案所定下的原则,参与者不一定干犯相同行为。因此,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意干犯其他集结者的每一项行为。
然而,麦知悉楼梯上另外3人用强光照向警员,他从其中一人手上接过电筒,并用以照向警方时,已经构成有意图参与集结。
案件编号:FACC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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