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镭射笔被判劳教中心 17岁男生判刑上诉得直 改判社服令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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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于前年11月11日发生“大三罢”,一名男学生涉于当天在旺角管有镭射笔。他因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劳教中心。男生早前就定罪的上诉后驳回,高等法院法官黄崇厚准他继续保释,以完成香港大学法学院的网上面试,并在男生完成判刑上诉的陈词后,再度把他收柙。而黄官(11日)颁下判辞,指男生因本案至少失去了9星期的自由,期间经过岁月洗礼已有悔意,遂改判他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法官黄崇厚在判辞指,现年17岁的被告虽非在示威现场被搜出涉案镭射笔,但不可忽视有人于当日号召市民参加大三罢行动。而被告在当日携有镭射笔,法庭经评估证据肯定其管有目的是用以攻击他人,且其目标很可能是执法人员,因而本案的严重程度属中度以下,判刑须具阻吓性,判处感化令属不足和不恰当。
法官指 被告经岁月洗礼后已有反省
黄官续称,被告案发时年仅15岁,没有案底,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的建议是判处社会服务令。黄官指出,判处社服令的重点为犯案者有否悔意,而被告虽然是经审讯后定罪,后又提出上诉,但从事后索取的多项报告看来,他在经历这些程序、岁月洗礼后已有反省。
故虽然黄官认同原审裁判官所指,镭射笔可作攻击性武器,且在示威中常被用以照射警员,而被告一身黑衣打扮,将镭射笔藏于背包中,明显欲以参与示威,认为原审裁判官判被告进入劳教中心的决定并非有误,但考虑被告已有悔意,且案发至今已有2年,期间被告至少失去至少9星期的自由,终改判其进行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就定罪上诉方面,黄官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断具充份证据支持,同意其分析指,由于辩方未有就镭射笔的合法使用提供任何证供,故法庭只能从环境证供分析被告的意图,终裁定被告当日带雷射笔,是为了参与即将进行的示威活动,裁断属合理有据。
案件编号:HCMA 1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