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奸女后迫改口供 3被告求减刑不遂加监至6至9年半 须再服刑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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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机被指强奸及非礼女儿后,趁家人探监时指示他们干扰女儿作供,司机虽在强奸案获无罪释放,但他和其母及弟事后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4年9月至6年半,律政司认为他们刑期不当,并指案件原自强奸指控,罪行严重,而原审官判刑时给予的判刑扣减亦嫌太多,要求上诉庭覆核。上诉庭今(7日)听毕陈词后,同意原本判刑过轻,把3人加监至6年至9年半。3人原本已服刑完毕并获释,现须再次收监服刑。

至于3人认为定罪不当及判过高的上诉,亦全部被驳回。

X父曾叫妻子带X离港免上庭

涉及今次聆讯的3名被告为:女事主X的父亲、祖母及叔父,他们均被裁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使X在高院刑事案中更改原有证供,X父并曾著妻子在案件开审前离港,意图使她们不能以控方证人身份作供。

女事主X的父亲曾叫母亲及弟弟著X不要在庭上指证他。

3人去年及今年初已刑满出狱

X父被囚6年半,X父的母及弟则被判囚4年9个月,经上诉庭加刑后,X父改囚9年半,其母及弟则加监至6年。庭上透露,X父本月2日已获释,X父的母及弟则于去年获释,三人均须再入狱服刑。

案件沿自强奸案性质严重

律政司代表称,这宗案件涉及妨碍一宗强奸案的司法公正,强奸属严重罪行,X的父亲在该案原被控2项强奸及5项非礼罪,因众被告作出干扰行为,最终令X父脱去所有性侵罪名,惟原审官的刑期却未能反映其严重性。

X父在事件中直接得益

律政司续指,X父是始作俑者,他在妨碍司法的案中直接得益,认为他的总量刑应为9年。此外,原审法官判刑时认为合适刑期约8年半,考虑他因涉强奸案被还押460多天,把他的两罪判刑同期执行,最终减至6年半,但律政司认为扣减过多。

扣留期间犯案罪加一等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指,一般人在保释期间干犯另一罪行,已属罪加一等,X父亲在扣押期间干犯,并凭他“一己力量”,联同其母及弟,令他原要面对的强奸案无疾而终,潘官说:“仲想果单案获扣减?佢一手做成架㖞﹗”

曾叫X打扮性感上庭玩串个party

至于X的祖母和叔叔(即X父的母亲及弟弟),律政司认为两人虽然非始作俑者,但角色不可或缺。X父于案发时被还柙,要透过两人接触X,当时X只有14岁,两人不断向X施压,干扰她作供,如叔叔著X要打扮性感暴露上庭,又说:“玩串个party。”律政司强调,出于亲情而犯案不是求情理由,他们干扰的是其亲人。

辩方称不能假设X父必定强奸罪成

X父的代表律师回应指,不能假设X父必定在强奸案中会被定罪,又指若不扣减该400多天,对X父而言已属惩罚。X的祖母现已年逾70岁,她已深感后悔,她当时因儿子要求才犯案。

X现与母亲同住

控方透露,X现已19岁,社署原有跟进其情况,但现在已没再跟进,她现和母亲同住。X母亦有涉及妨碍司法公正案,并被判囚3年9个月,她未有就案件上诉。

案件编号:CACC193、CAAR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