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安委拒向Tim Owen发签证越权 黎智英申复核许可 官裁败诉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早前获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下称Tim Owen)代表抗辩,人大常委其后释法称有关问题应先取得特首证明书。国安委评估黎聘请Tim Owen涉国安风险,建议入境处拒批签证。黎入禀高院要求律政司声明释法不影响他聘请Tim Owen,另亦提司法覆核指国安委决定越权。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开庭听取各方陈辞后,今(19日)颁判辞裁定黎败诉,拒批司法覆核申请许可。
潘官在判辞指,国安法没有赋予香港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拥有任何司法权,国安委直接受中央监督及问责,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关干涉。潘官亦认为,是次国安委做法并无越权。此外,就黎智英一方早前指,若国安委不受法庭干预,其权力将无边无际,例如可以任意以国安之名将某人囚禁至死,潘官指该些例子“极端失实”,必须拒绝这些天马行空及危言耸听的言论。
申请人黎智英,答辩人分别为律政司司长、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长。双方主要争议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Tim Owen的签证,是否超出其职权范围,以及法庭是否有权判断国安委的决定是否越权。
黎一方强调若国安委越权 法院应介入 政府一方指不受司法覆核挑战
早前聆讯中,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替黎陈辞时指,国安委的职责仅限于国安法第14条所列,以及判断某行为会否涉及国家安全,而非直接禁止黎聘用Tim Owen。虽然释法扩阔国安委有“守门”角色,可在法院未向特首取得证明书时介入,但并无赋予无限权力。若国安委越权,法庭应该介入,否则国安委便等同凌驾法律之上,即使人大认为本案应交由特区决定,也不能说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战就是“一张皇牌”。
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政府回应,指黎狭义解读释法内容,重申国安委职能包括处理海外律师申请以“专案许可”方式来港参与案件的事宜,决定不受任何组织、个人或司法覆核挑战。本案亦不属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宜,香港法院无权管辖,中央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
法官指国安法并无赋予香港法院 对国安委的工作拥有任何司法权
潘官在判辞中指,国安法第14条列明国安委的职能,而双方主要争议该条文的实际效力,即香港法院是否对国安委的工作有司法管辖权,其工作可否受到司法覆核。潘官认为,第14条须与国安法其他相关条文一并解读,当中第12条指出,国安委直接受中央监督及问责,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关干涉,立法原意十分清晰,意味著监督国安委在第14条下的职能,属于中央专享的权利,香港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并不获予任何角色或权力。
潘官续指,香港法院并无相关培训或专业知识,可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处理国安委的工作,因此第14条剔除法院藉司法覆核方式监督国安委工作,是合乎逻辑之举。相反,国安法第40条授予法院处理违法案件的司法权,因为这些工作明显属法院职能范围。再者,第14条规定国安委的工作应予以保密,假如其工作可受司法覆核挑战,有关资料将会在司法程序中公开,有违保密规定之目的。
法官指黎智英一方所举例子“极端失实”
代表黎的资深代表大律师彭耀鸿指,第14条受限于普通法原则,如果某公共机构作出任何越权决定,法院有司法权介入作监督,而在本案中,国安委的工作越权,故法院有权处理。潘官指出,这个说法假定了法院对该公共机构有必然的监督权,但国安法的起步点截然不同,香港法院根本无权管辖国安委工作,因此黎称第14条令法院失去监督国安委的权力,这项问题根本不存在。
彭曾在早前聆讯中,提及假如国安委不受法庭干预,其权力将会是无边无际,例如可以任意以国安之名将某人囚禁至死、充公资产等。潘官在判辞中指,彭的例子“极端失实”,完全忽略了国安委直接受到中央监管的设定,直言:“法庭必须拒绝这些天马行空(fanicful)及危言耸听(alarmist)的言论。”
黎智英欲聘Tim Owen引至释法及覆核经过。(详看下图)
法官认为 国安委是次做法并无越权
潘官认为,按照恰当诠绎,国安法并无赋予香港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拥有任何司法权,其中第14条更是以清晰绝对的字眼禁止法庭这样做,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战,因此驳回黎的申请。
彭另争议国安委判断黎聘请Owen涉及国安风险、建议入境处拒批签证的决定是否越权,潘官指严格来说法庭毋需处理,但为免聆讯引起对释法的误解,故亦有就这项议题作出分析。彭主张释法容许国安委在法院未取得证明书时才可介入,惟法院未曾就本案有关问题取得证明书。
潘官则认为释法内容是指,特首和国安委同步处理特定案件衍生的“认定问题”,即国安委可在法院取得证明书期间即时介入处理,彭的说法与释法相悖。而在本案中,法院并无就处理Owen的“专案认许”取得证明书,国安委仍可以介入,并没有越权。
案件编号:HCMP 253/2023、HCAL 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