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就聘Tim Owen提司法覆核 指国安委越权建议入境处拒发签证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早前获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 (下称:Tim Owen)代替抗辩,律政司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被拒。全国人大常委其后应港府提请释法,案件现时押至今年9月开审。黎继早前曾入禀,要求法庭声明释法不会影响法庭允许他Tim Owen的决定。黎昨(11日)再提司法覆核,指国安委在释法后误解自己有“新功能”,评估黎聘用Tim Owen会构成国家风险,并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其工作签证。黎认为上述决定并不符合国安委的职能,属非法且越权,要求法庭撤销国安委及入境处长的决定。
原告为黎智英;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长;律政司被列作有利害关系方。
黎终院胜诉后港府才提释法
黎智英被指勾结外国势力等,被控违反国安法,他去年申请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并获高等法院批准,律政司不服,曾向上诉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去年11月28日驳回律政司的申请后,特首李家超即日宣布将提请人大释法。并在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释法。
人大常委指国安委可作判断和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释法,指若要在国安法案件中聘请不具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抗辩,属第47条规定需要的问题,应当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倘若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安委会按第14条规定,对该等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会议未讨论黎以专案认可聘请外籍律师
入禀状透露,今年1月11日,国安委开会讨论落实释法事宜,并发声明指将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所说明的责任,包括:分析研判特区委员会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等,但没有提及黎以“专案认可”方式聘请Tim Owen的案件。
黎著律政司确认反被要求提供法律意见
同月16日,黎的法律团队去信律政司,要求确认是次人大释法一如既往,不会影响法院已下达的裁决,即早前批准他聘用Tim Owen的决定。但律政司4天后(20日)回复指,黎提出的要求等同:“要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对此感到“意外”,反指黎的法律团队有责任就释法对其聘请Tim Owen的影响,提供法律意见。
黎智英聘Tim Owen至提是次覆核经过。(详看下图)
黎入禀要求律政司发声明
有见及此,黎的法律团队2月17日入禀,要求法庭下令律政司作出相关声明,或者就著Tim Owen以致其他海外律师就该案来港执业会否涉及国安这项认定问题,向特首取得证明书。
国安委建议拒向Tim Owen发工作签证
入境处长就黎的入禀申请提交的誓章,披露了国安委于1月11日的会议中,认定黎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与维护国家的利益有冲突,因此建议入境处长,如果收到Tim Owen申请就该案来港抗辩的工作签证,都应予以拒绝。该誓章透露,国安委的决定是最终及具约束力,且不受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会尊重及落实相关决定
黎批评律政司刻意隐瞒
黎批评律政司司长作为国安委成员,必然知悉会议决定,之后回复黎的法律团队时却只字不提,明知黎及其法律团队根本无从得知Tim Owen任何工作签证都不会批核,反而著法律团队就他来港抗辩一事提供法律意见,认为律政司直到入境处长的誓章公开前一直刻意隐瞒。
入境处指若有例外因素有权拒批签证
入禀状续指,案件原本去年12月1日开审,黎早在2个多月前申请聘任Tim Owen,已获法庭批准,律政司上诉失败后港府即提释法。黎曾紧急去信入境处,要求确认Tim Owen工作签证,但入境处到开审前一日,才回复称会依据既定程序办事。法庭其后应控方申请押后审讯,黎再致函入境处,获回复指若在批出签证时遇到任何例外因素,即使申请人符合条件,处方仍有权拒批签证,而特首就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事宜提请释法一事,已属例外因素。
认为国安委创建新功能
黎认为,人大释法阐述了国安委职能,包括:一般政策、“重点工作”协调等,国安委却有所误解,“创建新功能”去判断案件有否涉及国家安全,聘用Tim Owen会构成国安风险,并建议入境处长拒绝其签证。上述决定不属于国安委的职能,僭越国安法第14条的职能,因此该决定属违法。
藉拒批签证来违抗法庭命令
黎又指,根据国安法47条,一旦取得特首发出证明书,应由法庭去判断海外律师参与黎的案件,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形容法庭有其“把关功能”保障国安案中被告人的司法权利。而且,法院已批准 Tim Owen 代表黎,国安委借由拒批其工作签证,来违抗法庭命令。此外,虽然《国安法》规定,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影响,但原告指出,相关限制只应用在国安委管辖范围内的决定,并非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外的决定。
原告续指,入境处长纯粹基于国安委的决定,早在收到Tim Owen的签证申请前,已决定拒批签证,故认为法庭认为撤销相关命令。另原告表示,即使法庭裁定国安委有权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安全等问题,法庭也应先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因为根据国安法条文,法庭未向特首取得证明书,才会由国安委作出决定,否则便属“过早行动”及越权。
案件编号:HCAL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