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继父涉非礼继女遭妻撞破 反指母女合力诬告 裁非礼罪不成立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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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疑自10岁起多次遭继父“摸手摸脚”、环抱亲吻等,有次更被要求躺在床上摸对方下体,事件遭女童母亲撞破兼喝骂,但继父仅称:“畀阿妈闹啰。”然后继续玩手机。继父否认非礼,辩方指女童口供疑点重重,谎话连篇,又称曾撞破事主母亲出轨,二人并为离婚争吵,指事主母教唆女儿诬告,认为两母女证供均不可信。案件今(26日)在九龙城法院裁决,裁判官指,事主与其母证供上有关键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事主称只摸了被告下体一下,其母就指见到女儿打圈3至4下;事主叙说事件时亦多次称不记得,甚至记不起被告如何叫她摸下体,认为其证供并不可靠,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WMK(42岁)否认非礼未成年儿童罪,即于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之间某日,在旺角甘霖街某室对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案发时,X介乎10至12岁,被告是她的继父。

被告WMK否认非礼儿童罪,在九龙城法院受审。(资料图片)

X曾形容见被告性器官凸出来

控方案情指,X自10岁起多次遭被告摸手臂大腿、环抱亲吻等,本案针对其中一次事件中,被告在床上,要求X隔著裤子摸他的下体。X便摸了一下,她形容:“掂到佢个性器官系裤到凸出嚟、好似圆形嘅嘢。”惟“唔太记得”如何摸,之后她即缩手,并以去厕所为由离开房间。她又指,X母亦目睹事件,但记不起母亲反应为何。

曾遭被告打故不敢反抗

X觉得被告行为“好呕心”,但因曾试过被对方用藤条或衣架打,所以不敢反抗。被告曾在摸她后说:“正常嘅呢啲。”及至2022年11月底,其母带她做健康检查,X填写问卷时称有自杀倾向,X母才把事件告知社工。

X母喝骂被告后继续做饭

X母亦供称目睹事件经过,她称案发时正在做饭,期间看见X侧身躺在床上,隔著被告裤子用手以打圈方式摸了被告下体3至4下,遂立刻喝骂:“咁都得嘅?咁离谱嘅?”被告就称:“俾阿妈闹啰。”之后继续若无其事地玩手机,X则立即缩手。X母称不知如何处理,便继续做饭。自该次事件后,她见X有时会在房间哭泣,但什么都不愿透露,坦言目睹事件后感害怕,故著X在家时留在房内,有需要便致电她。

辩方指事主口供疑点多

被告未有出庭自辩,他的律师结案陈词指X证供有多个疑点,亦与Y所述并不一致,如X称只碰了被告下体一下,Y却称见X在被告下体打了3至4圈等。此外,律师又质疑X事隔多年才突然透露她有自杀倾向,录口供时语气平静,而且许多事情都称“唔太记得”,若事件对她有如此大的影响,她不会记不起这些细节,认为她虚构事件,大话连篇。

辩方亦指被告去年8月曾撞破Y出轨,两夫妇关系转差,更曾就离婚一事争执,指Y教唆X诬蔑被告。

摸下体一事两证人口供不同

裁判官今指,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要求X摸其下体一事曾否发生,但控方两名证人的口供存在关键不一致之处,如X称她只摸了被告下体一下,X母则指见到X至少在被告下体打圈3至4下;X供称她摸完被告下体后便以去厕所为由离开,不过Y就表示她目睹事件后立刻喝止,X遂缩手但继续留在房间。

官认为二人所言存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认为,两人证供存在内在不可能性,对于指控如何发生存在一定疑问。若事件属实,X和X母应该都有深刻记忆,两者供词不应该存在如此关键的分歧,况且如果事件真的犹如Y所言,X不用借词离开,因为Y已喝止她。

认为X不太可能记不起母亲的反应

裁判官续指,X阐述该次事件时多次回答不记得,即使是被告如何要求她摸下体都记不起,但X母却指X事后突然有自杀倾向,其说法并不合理;另X称不记得母亲目睹事件后的反应。裁判官认为,这类事件是首次被X母目睹,X不太可能不记得其反应。此外,X声称被告最后一次非礼她,发生在2022年12月的半年前,即2022年中,其后又称最后一次事件是在2021年发生。上述因素均反映,X的可靠性存疑。

X母目睹事件不会等3年才告知社工

至于X母的供词,裁判官引述她指事发后亦要求X留在家时要锁上房门,既然事件去到如此严重的地步,X母不会完全不过问X或被告有关详情,反而会追问她曾否发生相类事件。再者,X母目睹事件发生,不会等到三年后X出现自杀倾向才向社工提起,因此认为X母的说法不合逻辑,对其说法有所保留。

未能排除X母有动机污蔑被告

裁判官另指,辩方呈上事后被告与X的合照,当中包括在家里拍摄的照片,X也有提到被告事后亦有单独带她外出用膳,这与X母称不允许两人单独接触有所矛盾。裁判官亦不接纳X母指涉案事件导致她与被告关系转差,反指未能排除X母或有动机污蔑被告,甚或有机会教唆X这样做,最终裁定被告罪脱。

案件编号:KCCC30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