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港条例|本研社:修例远超实际所需 忧豁免清单可无限延伸
政府拟修订《保护海港条例》,未来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驾性公众需要”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负责评估,本土研究社认为,《条例》修订范围远超实际所需,今次修订豁免原本法例禁止的行为,削弱法庭判决效力,并且“无差别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忧“法定清单”未来可无限延伸,政府“内部制衡”亦难以令公众信服。
保护海港协会直指政府今次修例是“大笑话”,认为要保护海港,市民必须有权可对填海工程作出反对及作出投诉,但现时“法庭都冇权出声”,明言“冇咗条法例嘅保障,就迟早冇咗维港”。
▼3月21日 政府提出修订《保护海港条例》▼
政府修订《条例》,确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评估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另外,海港之内年期不多于3年及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可获豁免于“不可填海推定”;并列出“指定清单”,涵盖兴建海滨长廊、码头、单车径等海港改善工程,倘推行需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出豁免。
本研社认为,今次修订范围远超实际所需,扩大行政机关权力,亦“无差别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没有解释为何私人海滨工程无须证明具“凌驾性公众需要”,及为何值得为私人海滨工程推翻“不可填海推定”。本研社指,“法定清单”涵盖明显没有逼切性且庞大公众需要的项目,如观景台、海岸泳池、登岸台阶、餐饮设施等,私人发展商亦极可能受惠于清单。
本研社又提及,“法定清单”未来将能够无限延伸,但任何变动均透过附属法例“先订立、后审议”,立法会省览后即通过,令人担忧未来“法定清单”会否不受制衡地无限延伸至其他种类的填海工程,进一步削弱《保护海港条例》功用。
本研社表示,修例建议司长审批豁免项目作为“内部制衡”,“自己人制衡自己人”难以令公众信服为有效用,真正有效的外部监察及制衡,却被精简城规程序,公众无法再正式表达反对意见。
海滨事务委员会成员、保护海港协会副主席徐嘉慎形容修例是“大笑话”,认为本来法例可以保护维港已经很好,小型填海令市民享受海港一直没有问题,惟现时大型填海改由政府自己审批,等于令法例失效,等同“全条法例废咗”,日后填海工程毋须向市民交代:“佢自己提出嘅填海点会话唔合法呢?”他强调,要保护海港,市民必须有权可对填海工程作出反对及作出投诉,但现时“投诉返政府系冇用,呢个系政府计划”,“法庭都冇权出声,法律变咗多余,留返政府自己做嘢”。
该会荣誉顾问司马文则指,同意需要检视已运作多年的《保护海港条例》并加以改善,但评估填海工程的权力由法庭交至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手上,他则感到很忧虑及恐怖(scary),认为是破坏了《条例》,政府修例解决的问题只是“湿湿碎”。他亦质疑,政府是本港最大的发展商,现在修例只是改由政府监管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