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保护海港条例》 3年内“临时填海”少于3公顷可豁免

撰文: 陈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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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前通过《保护海港条例》,旨在保护维港两岸免因日益增多的填海工程影响,令景观受永久破坏,禁止在维港填海,法院其后亦确立《条例》对港填海的规限,即除非政府能证明填海工程有“凌驾性公众需要”、而且无替代方案的前题下,才能填海。

政府表示,为加强“海港功能”、决定“拆墙松绑”,建议修订条例,涉及海港内“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年期不多于3年及面积不超过3公顷,将可获豁免受限于法例“不可填海”,按“简化程序处理”;并列出“工程清单”例如兴建码头、单车径、海滨长廊等,亦可获豁免。

▼3月21日 政府修订《保护海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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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保护海港条例》,指现时条例只有4项条文,“用字亦较简单”,而条例实施亦主要受2004及2008年两宗相关的官司判决影响,加上条文只订定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又订明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权力时须顾及此原则以作为指引,惟《条例》并无说明在哪些情况可推翻“不可填海推定”。

政府指,目前仅有几个填海项目通过“测试”,证明有“凌驾性公众需要”及“没有替代方案”后,才可成功推展维港填海工程。当局建议“拆墙松绑”,涉及海港内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任何时期受影响的海港面积不超过3公顷并不超过3年,可获豁免于“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则。当局指,为有适当“内部制衡”,这类工程需要司长级人员批出豁免,目前倾向订明为财政司司长。

发展局发言人指,倘获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时间超过法例所列明的3年时限,涉及部门应尽快进行补救措施,若开展工程前不能确保可于3年以内完成,则需根据现有机制提交“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资料评估,“如果真系出现咁嘅情况,咁佢就真系犯例,条例已写得清晰,佢要谂办法点样去处理”。

政府又建议,将以清单形式列举可豁免“不可填海推定”原则,而该类工程填海面积不多于0.8公顷,同样这些清单的工程亦要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出豁免。发言人指,今次修例不只是政府工程可受惠,某些私人工程亦会为海滨发展带来好处,财政司司长审批豁免时应考虑相关工程是否能够为社区带来益处,当局不会排除私人工程亦可获发豁免。

未来填海工程是否有“凌驾性公众需要”及无替代方案,将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负责审批填海工程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未来项目倡议人须刊登推展填海项目并设2个月公众咨询,再于其后5个月内将意见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批,是否符合上述原则。

拟获豁免工程清单:

(1) 海滨长廊(promenade)和行人板道(boardwalk);

(2) 单车径(cycle track);

(3) 浮趸(floating pontoons);

(4) 海岸台阶(harbour steps);

(5) 海岸泳池(harbour pool);

(6) 观景台(viewing deck);

(7) 码头(pier);

(8) 登岸台阶(landing steps);

(9) 滑道(slipway);

(10) 船只停泊处(mooring);

(11) 避风塘(typhoon shelter);

(12) 防波堤(breakwater);

(13) 海堤(seawall);

(14) 支援渔业海上营运的设施,包括卖水站及卖油站;

(15) 应对极端气候风险的装置;及

(16) 《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和工程)(杂项修正案)法案》建议添加到《填海条例》附表中指定的项目。

政府预计,4月展开公众参与活动,以收集公众对修例建议的意见,参考立法会、海滨事务委员会委员及公众人士的意见后,会敲定修例建议,并计划在 2024 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