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冲突 11现场被捕者暴动罪成 零装备兼无戴口罩男脱罪
2019年修例运动期间,示威者在10月1日在多区发起集会,之后多处发生冲突,其中在尖沙咀聚集人士,曾向该区警署投掷汽油弹,12人现场被捕,他们全被控暴动罪名,案件早前经审讯后,今(4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诗丽裁定其中11名有暴动装备兼深色衣装束的被告罪成,一名“零装备”且无戴口罩的男子则脱罪。王官把案押后至2月18日听取求情,及会于3月4日判刑,众被告期间须还柙。
12名被告:袁均颖(31岁、文员)、黄蔚霖(23岁、电影制作人)、黎颖霖(23岁、学生)、吴沛伶(18岁、学生)、甄卫儿(18岁、学生)、彭汉深(29、地盘工人岁)、张俊轩(17岁、学生)、韦珍儿(22岁、尼泊尔籍学生)、梅卓羚(24岁、会计师)、林耀基(26岁、摄影师)、郑子健(27岁、售货员),及姚志杰(24岁、运输工人),他们被控于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与长乐街之间的一段弥敦道参与暴动,除了姚志杰外,其他11人均罪名成立。
2019年10 月1 日在示威者在尖沙咀外掷汽油弹。(详看下图)
参与者不会突然空降现场
王官在判辞指,警方当日在警署附近和沿弥敦道推进时,不断发警告和举旗,任何人如无意参与暴动,理应尽快离开。她认为当日暴动范围出现的人,不会是如变魔术般突然空降,肯定他们看到或听到警告,并知悉现场正发生暴动,若他们并非参与者,是有足够时间和机会离开的。
定罪11人均穿黑衣及有装备在身
法官考虑到其余被告被截停的时间、地点和装备等环境证供,认为他们仅曾参与涉案暴动,他们并透过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向其他暴动表明是同路人,借此壮大声势,互相鼓励和支持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被定罪的11名被告,身上均有装备,部分人被捕时仍戴着护目镜、防毒面具、手套和头盔等,法官认为该些装备必然是用于暴动当中。
脱罪被告身上零装备
至于唯一脱罪的姚,法官指他没有示威者的常用装备,更可以说是“零装备”。他当时所穿衣服有非常耀眼的图案,令人易于辨认,另外,他甚至没有戴口罩遮盖面容,即使他在现场出现惹人怀疑,认为未能肯定他曾参与暴动,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