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覆核案】求修改变性标准覆核败诉 申请人称信最终会胜利

撰文: 朱棨新 林乐儿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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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跨性别人士早前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指入境处以他们未完成整套变性手术为由,拒把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由女变男,是违反《人权法》和有性别歧视之嫌。案件去年在高院聆讯后,高等法院法官今(1日)颁下判词,裁定败诉。法官在判词指,改变性别并非只是个人的私人权利,亦涉及公众利益,故为入境处在决定时,必须衡量个人及公众利益,但同意必须立法去制定性别定义的让署方决策时有理可依。申请人已表明会上诉,并称有信心最终会胜诉。

申请人之一的Henry Tse得悉裁决后在法庭外高举横额。(李慧娜摄)

申请人:我地做紧政府应该做的事

申请人Henry Tse得悉裁决后在庭外称将会上诉,并指会坚决争取,直至法院认可其权利。他对裁决感到有点失望,但指这亦可预料,因之前的W案也要上诉至终审法院。他又称:“有信心我哋会得到最终嘅胜利。”申请人又指,终审法院于W案时已建议政府立法,此案因政府未有好好立法而衍生出来,认为:“我哋做紧政府本身应该做嘅嘢。”

入境处欢迎法庭裁决

入境处处长曾国卫表示,欢迎裁决,会继续按现行程序。他强调,有关政策指引是经咨询医管局及专家意见,稍后会详细研究判词。

组织促加快立法程序

平权组织粉红同盟发表声明,表示对败诉感到失望,又指现时有关夸性别人士的政策不合时和不人道,要求政府修改。国际特赦组织认为,新的性别承认法律程序必须快速、方便而且透明,亦不应以任方何形式的医疗程序作为先决条件。

法官区庆祥认为跨性别应以变性手术的客观标准为准。(资料图片)

性别不只是医学亦涉法律问题

法官在判词指出,上述的说法是以医学角度考虑,但更改身份证的性别不单是医学问题,亦是法律问题。如入境处律师所指,更改身份证的性别亦涉及公众的利益。不少政府机构的职员会视乎身份证的性别,提供不同服务。若果身份证的性别,与持有人的外表和性征不符,或会影响他人。

法官又举例称,指医院根据身份证的性别分配男女病房,但若病人的外表和性征,与身份证有别,或会令同房病人感不安。

性别可逆转亦易出混乱情况

法官又认同入境处所指,跨性别人士若未完成全套变性手术,仍有机会逆转自己的性别。若果他们停止荷尔蒙治疗,可回复生育能力。法官质疑若此情况下诞下子女,但身份证显示该人士是男性,他应是子女的父亲,还是母亲。

应以客观标准作准

法官又认为,虽然有些国家以医疗证明,或心理医生证明,便可接受他人更改性别,但这些均属主观标准,他认为应以完成整套变性手术为客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可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至于变性手术风险高,或跨性别人士因身份证与性征不同而受到歧视等,法官认为手术都必须在相关人士同意及自愿下才可进行,并非被迫,故认为并无违反《人权法》。

法官亦有指出,理解到未完成变性手术的夸性别人士面对的处境,并知政府已就相关议题咨询公众,感到高兴。

多名跨性别人士均有到庭,他们都很关注今次法庭的决定。(李慧娜摄)

三申请人已放弃女儿身多年

申请人为Henry Tse和另外两名跨性别人士,他们出生时均是女儿身,但已接受胸部切除手术和荷尔蒙治疗。他们已认定自己是男性,并以男性身份生活多年,其中Tse在英国居留时,亦获英国承认其男性身份。

未作器官重置手术不能改“性”

入境处仍只接受已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才能更改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若要由女变男,就必须做切除子宫和卵巢,及再重建人工阴茎的手术。入境处指三名申请人未完成整个器官重置手术,故不符合更改性别的标准。

强迫作重置手术属残忍

惟申请人指,政府不应以是否完成性器官重置手术,作为判断跨性别人士身份的标准。他们解释,特别是女变男的性别重置手术,存在很大的风险,政策强迫跨性别人士必须经历这种危险的手术,是残忍且存在不公,认为有违《人权法》;他们又指出,有些人虽没有做手术,但已接受过不同程度的治疗,心理上早已转化为另一性别。

促政府改以提交声明制度

申请人指出,有些国家如荷兰,只需提交医疗证明,或得到心理医生证明他们已接受一定治疗,不需要经过荷尔蒙治疗和变性手术,亦可更改性别。故认为政府应放弃采用变性手术作为标准,而应改为使用一套方便、透明度高的标准,只要求跨性别人士提交声明,或证明他们已以另一性别的身份生活一段时间,便应准以他们以另一性别生活。

入境处指保存性征易做成混乱

入境处则反驳称,跨性别人士未完成全套变性手术,仍有机会逆转其性别,认为现时的政策标准合适和公平,不构成歧视。入境处又强调,现时的政策是要确保一个人的外表和性征,与身份证上的性别相符,避免产生混乱和尴尬的场面,如有男性生理特征的人士使用女厕等。

案件编号:HCAL 229/2015、HCAL 154/2017、HCAL 18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