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涉参与10.1冲突 警员记录不详兼非在集结区被捕 脱暴动罪
男护士涉嫌在2019 年国庆当天,在屯门参与冲突,遇查时称:“我嚟支持手足。”因而被控暴动。他否认指控,案件今(21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暂委法官郑念慈指,警员指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却未有相关纪录,无法肯定被告有否站在该处。加上被告遭截停之处,并非集结范围,或有途人路经,无法肯定被告是示威者抑或路人,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健文(40 岁),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于2019年10月1日,在屯门锦华花园锦荟坊外,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2019年10月1 日多人在屯门大会堂一带聚集并发生警民冲突。(详看下图)
作证警长未记录被告是否站前排
郑官裁决时指,警长程广业在其以英语书写的记事册及书面口供,没有提及被告曾站在现场聚集人群的前排,程作供时亦承认,他英文不佳,记事册只是简要纪录,非按照时序书写。虽然郑官同意记事册纪录不必巨细无遗,但不按时序书写难免混淆事发经过,若程英文水平不足,大可用中文纪录。程有一定经验,理应明白被告有否站在人群前排,这是判断他有否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的重要环节,应该清楚纪录他第一眼看到被告的情况,裁定程在这方面的说法不可靠。
警员未有向被告施行警诫
至于辩方争议被告被警员张威业截停后在没有警诫下说:“我嚟支持手足。”张解释,因为在非安全情况下无法书写,加上身穿防暴装备难以拿出记事册。郑官认为,张施行警诫,没有必要立时作书面纪录,他大可先用口头方式,再在适合安全环境下补录。再者,张当时必然已有合理怀疑被告违法,不认同他为何不作警诫,若容许控方依赖这项证供,会对被告不公,因此将查问内容从证供上剔除。
被捕地点亦有路人经过
郑官又指,程及张对于人群描述不同,前者称人群曾掟汽油弹及砖头,后者则看不到人群有特别行为。如果聚集人士真的有掟汽油弹,张无理由看不到,不能肯定是否有人掟汽油弹,或有否构成暴动。惟关键仍落在被告有否出现在人群之中,郑官分析指,纵使被告黑衣打扮与一般示威者相似、带备可隐藏身份的外科口罩,但他被截停的地方在并非集结之范围,该处或有行人途径,被告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无辜途人,最终裁定被告罪脱。
案件编号:DCCC 4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