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被告一念之差铸大错 官吁青年人勿以身试法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旺角骚乱,男技术员杨家伦事后被指有份参与,并因暴动及纵火烧的士被裁定罪成,今(10日)于区域法院被判入狱4年9月。此案亦是今年第二宗于区院审理与骚乱事件有关的案件。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坦言,要将过往没有案底,背景良好的青年判处入狱,令他心情难过,然而被告燃点火种,罔顾市民安全及财产损失,须判阻吓刑罚,并告诫激进青年人,切勿一时之勇,以身试法,否则只会踏上不归路。
被告杨家伦(31岁),被捕时报称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他并无案底,被控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及纵火。
法官郭启安在判刑时指,本案非一般刑事罪行,被告与几十人在案发时在豉油行非法集结,向警员掷砖,大肆破坏私人财物,被告更燃点火种烧的士,罔顾市民安全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的人达50至60人,而案发时在的士车头更有30人,被告更放火烧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视,故认为须阻吓性判罚,以阻止同类罪行蔓延。
郭官续指,案发时参与暴动的人亦配戴口罩及帽,集结不是偶然,而是有备而来,有共同目的要与警察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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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以警傚尤 否则社会会付出惨痛代价
法官续称,本案虽不及喜灵洲戒毒所案,但不下于白石难民营案,故须严惩及以警傚尤,否则社会会付出惨痛代价,故须判严重判刑。再者,无论目的为何,都不能挑战法律底线,法庭亦不会姑息这些无法无天的行为,故将量刑起点定于5年,而被告亦没有显示悔意。
被告一念之差 铸成大错
考虑被告没有案底,只是一念之差,铸成大错,故减刑2个月,而辩方没有过份盘问亦减刑1个月,故就第一项暴动罪被判处入狱4年9个月。
而就第二项的纵火罪,郭官指被告在閙市烧杂物,罔顾火势不可收拾,郭官认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斥被告行为极不智,不负责任,而若果火势蔓延,会令的士内的石油气爆炸,更会没及其他市民,故量刑起点定于4年。
案件编号:DCCC8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