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2男1女暴动罪成 全部被告判囚3 年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旺角骚乱,大批市民事后被控不同罪名,其中1名港大女生及2名男子,被指向警方投掷玻璃樽及2米长竹枝,昨被裁定一项暴动罪成,成为该骚乱事件中,首次被裁定暴动罪成的被告。法官沈小民把3名被告还柙,今天(17日)判全部被告入狱3年。
法官判刑时指,当晚有20多人向警方投掷玻璃樽等物品,明显欲令警员受伤,一旦暴力蔓延,情况随时失控。法官又指无论当晚是何种原因,暴动人士行为极之严重,故要判阻吓性刑罚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官以“暴徒”形容3被告
法官沈小民官判刑时指,针对集体性暴力行为而言,向警员掟玻璃樽,如独立来看,未必招至较长的判刑,但本案中涉20至30人,并在群情汹涌下犯案,暴力场面随时失控,故须判处阻吓性判罚。沈官又首次以“暴徒”形容3被告,指他们不断向没有头盔及盾牌等装备的警察投掷玻璃樽,警员生命安全受威胁,没有人受伤只是幸运。
沈官又指,当晚的示威者用尽全力掟玻璃樽,明显是想令警员受伤,而不论甚么理由犯案都好,案件都极之严重。
官指警员当时无防备装备
而就控方呈上的越南难民案例,辩方求情时力陈案例与本案有很大分别,沈官同意指没有案例会完全一样,但他指掟玻璃樽绝对可造成严重伤害,而警察更是急召到场,没有任何防备装备,他们更是职责所在而留在马路,故应保护管理公众秩序的人员之安全。
沈官认为,当晚掟玻璃樽的人为数不少,女被告更连续向警掟玻璃樽两次,毫无疑问是有人将樽拾来,亦不可能随手便有那么多玻璃樽。
官重提:暴力就系暴力
沈官一再强调,“暴力就系暴力”,无论有任何不满,一旦使用暴力就没有分别,因为暴力对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不会因施暴者有著不同目的而有所改变,而本案中的参与人数亦不下于难民案。沈官又指,本案没有加刑因素,但判刑需发出明确讯息,法庭不会姑息有关行为,并须具阻吓作用,亦要传递一个讯息,“任何人参与这类暴动需明白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代价可能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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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许嘉琪(23岁),港大女学生、男子麦子晞(20岁),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学生,但已停学;及厨师薛达荣(33岁),三人均没有案底。他们被控于去年2月9日凌晨,在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一带参与暴动。虽然3名被告经过一晚还押,但精神不俗,女被告不时紧张地拨头发,一度双眼通红。等候开庭期间不时望向公众席,似是寻找亲友。据悉,女被告及次被告均会就定罪及判刑作出上诉;第三被告则不抺杀上诉的可能。
香港大学就有学生被判刑后回应称,香港大学学生事务长有与学生保持联系以提供协助。对面对困难的同学,大学会给予支持,及有需要时提供协助。大学有既定程序,跟进判决后的纪律事宜。
控方昨向法庭呈上回归前越南难民于1989至1990年暴动案的案例,指当年的量刑起点为5年,认为法庭应以此作考虑,并以公众利益为由,考虑判处阻吓性刑罚。
辩方律师力陈,本案与当年白石越南难民营暴动案,无论在背景,及暴力程度都有所不同。而三名被告中,全部无案底,他们并非为个人利益,也非有预谋,希望法官考虑当时社会背景,判以较轻刑罚。
暴动罪最高刑罚10年
香港曾于1967年发生暴动,港府于1970年才订定暴动罪,但过往引用这罪的机会不多。只是在80至90年代,用于检控越南难民营的暴乱事件,当时有案例判入狱5年。根据法例,暴动罪的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而区院的最高判刑是入狱7年。
3名被告:港大女学生许嘉琪(23岁)、男子麦子晞(20岁)及厨师薛达荣(33岁),三人均没有案底。他们被控于去年2月9日凌晨,在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一带参与暴动。
执法人员处理小贩问题而引发骚乱
案发当晚,旺角朗豪坊附近,因执发人员处理投诉小贩问题而被包围,期后更引发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场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时50分,有20至30示威者在长沙街与登打士街附近聚集,并把杂物搬到马路,并向警员投掷玻璃樽。有女警目击身穿蓝色卫衣及牛仔裤的女被告向警投掷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向警玻璃樽及长竹,并击中警员小腿;第三被告则被见曾投掷玻璃樽,惟逃走时跌倒,3人均在现场被捕。
案件编号:DCCC710/2016